保障老人权益别纠缠于歌词式的法律条文
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媒体解读称,“
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媒体解读称,“不常看望老人将违法”。(6月30日《西安晚报》)
“常回家看看”不过一句歌词,却成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最具传播效果的法条,这或许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其实,仅仅针对“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一条规定而言,既无具体的判定标准,又无约束性的追责措施,完全是一种倡导而已。我想我们更该关心的,还是看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到底有哪些具体可落实的东西,能够促进全体老年人的整体福利。
在去年的一次立法讨论会上,与会专家基本都认为,这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只是“作为指导性纲领”,其作用是对公共政策和意愿的表达。也就是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本身基本不提供具体的权益保障措施,其中的种种规定,都需要依靠其他法律来落实。比如,老年人就业的权利,财产、婚配的权利等等,当一项具体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必须依据劳动法、婚姻法等来维护权益。如果是要子女 “常回家看看”,那么也该有对应于具体权利的具体法律法规来予以保障。这可能正是我们在谈论和看待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所需要注意到的问题。
从新闻传播的热点来看,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似乎更突出了“居家养老”的分量,赡养人的责任越来越多,越来越琐碎。这种趋势可以拿来和日本进行比较。在日本,老年人权益第一有根本职责与规划的保障——《老人福利法》;第二有钱的保障——《国民年金法》;第三有健康医疗的保障——《老人保健法》,同时在地方和中央之间、个人与政府之间,清晰地分配了各自责任。由此看来,我国的老年人权益立法不过刚刚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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