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常回家看看”是一种法理
7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开始实施,其中,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一些人质疑这一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形同“一纸空文”。其理由有二:一
7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开始实施,其中,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一些人质疑这一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形同“一纸空文”。其理由有二:一是常回家看看难以界定,新法律中“常”与“不常”并无可量化标准;二是不常回家看看者将承担何种违法后果,新法律中对此亦无具体规定。
持上述论见者大概是没有厘清“常回家看看”这一规定的本质属性。我们知道,从宏观上讲每部法律都有两个组成部分,即法理和法条。法理是形成某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法条是法理指导下的具体法律条款,规定当为与不当为、权利与义务关系。“常回家看看”是一种法理,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原则之一,它可以是宏观和抽象的。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应该保持忠诚,但并没有对“不忠诚”者有何具体惩罚规定;《兵役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但大多数人并没有从戎戍边的机会,法律也没有因此而惩罚谁。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它们和“常回家看看”一样,都是一种法理精神,体现立法的善意,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法条。
在一定的条件下,情理与法理的转换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以“常回家看看”为例,这一规定从情理转化成法理,突出强调了法律对子女尽赡养义务(包括抚慰老人)的态度和要求,是对传统道德的一种制度托底。“公信、公约、公行”,法理上的要求、制度上的规范,有助于关爱老人的共识日趋牢固,促使其成为公民的道德自觉和法治自律。
同时,这种法理上的规定对于调整社会生活也有显性价值。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既已出台,“常回家看看”规定生效,那么相关的“下位法”就必须服从于这个法理规定,做一些必要的调整,以保证公众有切实而充沛的“探亲假”。
法理原则可以是抽象的,但也并非不可具象。经济越发达,人与人之间的依存度就越低,个人意识就越强,为了保证社会公众的互助,很多法理上的原则就有必要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条款上。比如,瑞典、芬兰等北欧国家的法律,就明确规定公民遇到其他人遇困境时必须援手或报警,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量化到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等等。这是陌生人社会的法律救济。中国不一样。我们还是一个半熟人社会,中国传统道德伦理的“强制性”并未根本丧失,以倡导性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补充和托底较为妥帖。
因此,公众与其苛求“常回家看看”要具备可操作性,还不如在道德与法律同时作用于社会之际,将尊亲孝亲意识转化为行动,拎上行囊回家看看,以免空留“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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