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剥夺死囚“刑前会见”权有违司法正义
原标题:剥夺死囚“刑前会见”权有违司法正义 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西非法集资案主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其女儿在微博称,执行死刑当天没有接到通知,没有见到父亲最后一面。对此,长沙市中院先后发3条
原标题:剥夺死囚“刑前会见”权有违司法正义
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西非法集资案主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其女儿在微博称,执行死刑当天没有接到通知,没有见到父亲最后一面。对此,长沙市中院先后发3条微博回应,称罪犯曾成杰在死前并未提出会见亲属的要求。
长沙市中院官方微博的第一通回应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这一说法令人瞠目结舌。其一,违反法律;其二,无视人伦;其三,何谈天理?如若比照我国传统法制的以礼入法,儒法交融,可知那是以伦理为底色的;而人本精神,在长沙市中院的这通官博回应中,显系荡然无存。
长沙市中院的第二通官博回应“纠偏”说:“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面对网上舆论不淡定,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我们对一线工作人员提出了严厉批评……”;“一线工作人员”又俨似诸多官方回应中屡试不爽的“临时工”,但是,堂堂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微博,难道成了路人甲乙丙丁的私人微博,可以任由“一线工作人员”随意吐槽?面对社会公众发声,代表的是人民法院,官博维护又岂会没有相应审核机制?有网友检索出长沙市中院院长罗衡宁的背景信息,既非法律科班出身,又无法律实务经历,看来,第一通官博回应的悖逆法律,违反常识,也算其来有自。
说其违反法律规定,在于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明确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前提,当然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提前告知,这是不言而喻的。长沙市中院在第三通官博回应中推说:“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曾成杰)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但死者已矣,不会开口说话,长沙市中院如不能拿出当时录像、视频等资料以证不虚,就无从自证清白,澄清解惑。
尤须指出的第二点是,早在2007年,最高法、最高检等四机构就曾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其第45条指出:“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通知到位罪犯近亲属,落实“刑前会见权”,其实是前置到核准死刑裁判文书的下达环节的,而不单是行刑前的验明正身时。但是直至曾成杰毙命,其女儿却仍如蒙在鼓,懵懂无知。一句卑微的“只想拿到骨灰,让父亲早日入土为安”,无尽遗憾、无奈和悲伤!长沙市中院无视办案程序,践踏当事罪犯及其近亲属的法定权利,渎职而为,毋庸置疑。
我们之所以强调程序正义,在于只有对程序的忠实恪守,才能保障实质正义得以顺利达至;如其不然,“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即便曾成杰果真其罪当诛,正义也必须以看得见的正义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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