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碾人后报警”需要怎样的轻判?
原标题:“碾人后报警”需要怎样的轻判? 近日,一起所谓“法院不让好人得好报”的判决,引起了公众广泛关注和争议。2011年10月,成都一位老人散步时被多辆车碾轧致死。其他驾驶人肇事后均逃逸,而最后一名
原标题:“碾人后报警”需要怎样的轻判?
近日,一起所谓“法院不让好人得好报”的判决,引起了公众广泛关注和争议。2011年10月,成都一位老人散步时被多辆车碾轧致死。其他驾驶人肇事后均逃逸,而最后一名车主彭某发现碾到人后则下车报了警。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因彭某的车碾过老人时,老人还有生命体征,判决彭某赔付死者家属损失,其中31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在其他车辆驾驶人逃逸被抓获后,彭某享有追偿权。
公众关注的焦点在于:老人是被多辆肇事车冲撞和反复碾压致死,其他司机肇事后都溜了,只有彭某发现自己轧到人后停车并报警,这说明彭某是个老实人。法院却判决彭某需承担全部责任,明显是对停车报警守法行为的惩处。毕竟,如果彭某也像其他人那样逃跑了,或者就不会承担责任了。
本案从表面上看,诚实的守法者似乎成为了法律的祭品。但我认为,本案的判决并没有明显的法律漏洞,相反,判决已经体现出法律对守法者行为的保护。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后逃逸,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法院对彭某的判决,只是按照普通的交通肇事进行处理,在其他肇事者没有找到的情况下,由彭某承担民事责任,彭某享有对其他肇事逃逸者的追偿权。这种处理方式,已经体现出法律保护守法行为的价值取向。
当然,有关部门对这个案件的处理,的确有令人深思之处。这个案件发生在2011年,距今已经近两年,其他肇事车辆为什么还没有找到?警方有没有认真去查找?从法院的判决看,如果仅凭彭某曾经说过看到老人的腿动了一下,就认定是彭某把人最后撞死的,证据是否充分?如果在这些问题上,有关方面更慎重一些、办案更积极一些,司法效果是否会更好?是否有助于人们打消当前普遍存在的“好人不得好报”的反常心理?
如果我们的社会没有能力善待一个人的守法行为,就会引起更多的人不守法。所以,法官和其他执法者,在做出自己的处理决定时,应该更谨慎一些。不能只图自己的方便,而忽略了社会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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