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社评:“人道主义赔偿”背后隐藏着什么?
一些政府部门相信,只要以“人道主义赔偿”平息了事端,脱离了舆论的关注,缓解了来自上级政府的压力,那么,政府部门在事件发生及酿成事端过程中应对不力、处置不当或涉嫌贪腐、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及有关人员理
一些政府部门相信,只要以“人道主义赔偿”平息了事端,脱离了舆论的关注,缓解了来自上级政府的压力,那么,政府部门在事件发生及酿成事端过程中应对不力、处置不当或涉嫌贪腐、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及有关人员理当为此承担的所有责任,都可以一笔勾销而万事大吉。
针对网传湖南省新田县“一菜农进城卖菜被交警打死”,新田县政法委近日发布消息,称该菜农在新田县交警队的停车场内“由于自身原因摔倒后死亡”,经过家属和交警队双方协商解决,出于对死者家庭生活困难的理解,交警队将给予死者家属14万元人道主义赔偿。
菜农进城卖菜,因停车问题与交警发生冲突,被交警殴打致死……上述传言如果被证实,这无疑是一起十分严重的恶性案件。新田县政法委等部门经过调查, 很快查明了事实真相——菜农陈某违规停放车辆被交警暂扣,后陈某携带相关资料来交警队接受违章处理,在跑向交警队停车场的途中不慎滑倒,导致死亡。尽管官方版“菜农之死”显得太过偶然,让人难以置信,但如果没有更多过硬的反证,官方的这个调查结论应当是可信的。
不过,交警队给予死者家属14万元人道主义赔偿,这个善后处理仍然难免让人疑惑。假如交警队在整个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为何要专门作出赔偿?如果仅仅是出于对死者家庭生活困难的理解就给予赔偿,那么,交警执法中遇到有人意外死亡(如交通事故造成死伤),如果死者家庭生活困难,交警队是否都要给予人道主义赔偿?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在“人道主义赔偿”的背后,似乎总是隐藏着什么。
政府部门对死者给予人道主义赔偿(也叫“人道救助金”),在近年来的一些纠纷冲突和公共事件中屡有所见。如山东人冀中星2005年6月在广东东莞与联防队员发生冲突,冀中星诉称自己被打残。当地警方调查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冀受到联防队员的殴打,法院也驳回冀的诉求,其间警方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冀中星10万元救助金。又如湖南临武县“瓜农被城管打死”事件发生后,临武县政府表示,按照“死者为大、人道为先、协调处理”的原则,给予瓜农邓正加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9.7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也有“人道救助金”的意思。在一些政府部门看来,财政出钱对死者家属进行精神抚慰, 既有助于平息人员死伤引发的事端,又显示了政府的人道主义关怀,可谓两全其美的维稳妙招。然而,从根本上看,以这种方式支付“人道主义赔偿金”,完全经不起事理的推敲和法律的拷问。
从许多起纠纷冲突和公共事件中可以看到,政府部门对死者作出“人道主义赔偿”,一方面有“花钱消灾”平息事端的目的,为此他们赤裸裸地拿赔偿金与死者家属做交易,在临武县瓜农死亡事件中,当地政府以“拖延一天,少赔10万”,逼迫死者家属尽快安葬死者,接受政府提出的所有条件。另一方面,一些政府部门相信, 只要平息了事端,脱离了舆论的关注,缓解了来自上级政府的压力,那么,政府部门在事件发生及酿成事端过程中应对不力、处置不当或涉嫌贪腐、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及有关人员理当为此承担的所有责任,都可以一笔勾销而万事大吉。一些纠纷冲突和公共事件发生后,政府部门之所以愿意并积极向死者家属支付“人道主义赔偿金”,其秘密正在于此。
政府部门如果确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纠纷冲突和公共事件中的死者家属给予一定赔偿,这自然值得肯定,但这笔钱不能从财政中随意支取,而应当经过法定审批程序,接受预算的约束。即便是为平息事端的应急之需,“人道主义赔偿”也只能由政府暂时垫支,之后死者家属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以国家赔偿的名义“置换”之前获得的“人道主义赔偿”。更重要的是,“人道主义赔偿”绝不能代替正常的追责惩处,对应对不力、处置不当及涉嫌贪腐、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涉及犯罪者须依法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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