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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遇难者“按年龄赔偿”有待商榷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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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海伦市政法委书记金晓燕证实,在该市联合敬老院火灾中遇难的老人的家属将获得88800元至355200元不等的赔偿。7月26日,联合敬老院一名老人王贵因怀疑有人偷了自己200元钱而纵火,造成11人死

黑龙江海伦市政法委书记金晓燕证实,在该市联合敬老院火灾中遇难的老人的家属将获得88800元至355200元不等的赔偿。7月26日,联合敬老院一名老人王贵因怀疑有人偷了自己200元钱而纵火,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

虽然遇难的老人都是农民,但海伦市仍按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使遇难老人的家属能够获得较高赔偿,这一人性化做法值得肯定。要知道,如果按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则遇难老人的家属所获赔偿将会减少一半左右。

那么,老人在同一起火灾中遇难,家属获得的赔偿为何有的高达355200元、有的低至88800元呢?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以此观之,海伦市确定的死亡赔偿金符合规定,355200元是针对60岁以下的老人,88800元是针对75岁以上的老人,两者相差整整4倍。

虽然符合规定,但可能有很多人还是感到疑惑:如此“按年龄赔偿”符合情理吗?

60岁以上老人的死亡赔偿金按年龄递减,显然是基于这样的逻辑:老人被侵害致死,给他造成的寿命“损失”较少,赔偿额度也要相应减少。这种逻辑的致命缺陷在于:其一,如今老人活过80岁很正常,活过90岁的老人也比比皆是,60岁以上老人被侵害致死,给他造成的寿命“损失”不必然是20年。其二,如果上述逻辑可以成立,依此类推,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的人、身体非常虚弱的人被侵害致死,是不是也要相应减少赔偿?

正因为生命无价,作抚慰之用的死亡赔偿金才要“同命同价”,不因身份、地位、年龄、收入而有差别。对60岁以上老人的死亡赔偿金按年龄递减,其潜台词显然是“老人的生命不值钱”,这是对老人的歧视。何况,“按年龄赔偿”无异于把人的生命价值分为三六九等,在本质上,这与此前的城乡“同命不同价”如出一辙。

实际上,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7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虽然这一规定只是“可以”而非“应当”, 但它无疑传递了一种正确的理念。而且,《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效力明显高于上述司法解释,海伦市完全可以据此对所有遇难老人一视同仁地予以赔偿。

海伦市这次火灾善后,将老年人被侵害致死后的赔偿问题凸显出来,“按年龄赔偿”是否合乎情理,相关司法解释是否合乎时宜,值得关注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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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兰天]

标签:赔偿 年龄 遇难 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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