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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官员”不能把责任一起辞掉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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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职工大会上,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人员宣布,袁振国不再担任教科院院长等相关职务。据悉,袁振国系主动辞职。教科院职工提供的通报称,袁振国提请辞去院长职务,经有关部门了解,其违反

日前,在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职工大会上,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人员宣布,袁振国不再担任教科院院长等相关职 务。据悉,袁振国系主动辞职。教科院职工提供的通报称,袁振国提请辞去院长职务,经有关部门了解,其违反出国(境)团组规定、教科院出差财务报销存在不规 范,教育部党组同意其不再担任院长职务。(7月30日《新京报》)

虽然《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都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职作了明确规定,并且细化到“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 职”、“责令辞职”等诸种情形,但现实中负面事件发生后,却鲜见有关官员主动辞职。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度陷入丑闻的袁振国能够主动提请辞职,也还算是一缕 新风。

但是,辞职不是避风港,“问题官员”不能把责任一并辞掉。

无论是内部透露的官方通报,还是教科院职工说法,都表明袁振国辞职与其公费带妻子考察和差旅费超标有关。在中央“八项规定”的重压之下,袁振国被曝 的任何一项若被核实,都属于严重违纪。关于“以考察之名携妻公款出国旅游”和“差旅费用超标”两个问题,至今未见公开的调查结果。如若属实,那么根据涉案 性质和金额,相关人员或者违规或者涉嫌犯罪。显然,这是仅靠辞职所推脱不掉的。

以《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去考究,袁振国因涉“经济丑闻”而主动辞职,并不符合“自愿辞职”的要件,只能归类为“引咎辞职”。而按照国外的惯例,引咎辞职而不被追究处罚,只适用于非直接责任者。

在我国,引咎辞职制度往往被一些人钻了空子,一些官员行为已严重违法,本应依法开除公职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而为了尽早脱离舆论视野和逃避法律责任, 这些官员上演引咎辞职式的假担当。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青岛市原公安局局长万国忠,其因下属公安分局人员对公安部的统一扫黄行动故意泄密而主动“引咎辞 职”。但事后的事实证明,当地黄赌现象的保护伞就是万国忠。在这里,引咎辞职实际上是在避重就轻,成了责任人软着陆的“脱逃术”。

“问题官员”引咎辞职是政治文明的表现。但需要厘清的是,对于需要承担间接责任的事件,公职人员出于职业操守和自我究责,可以适用单纯的引咎辞职 --事实上,这种类型的辞职是公众所赞许的。而对于负有直接责任者,简单的引咎辞职是不负责任,甚至会成为规避责任的手段。教科院原院长袁振国,对“公费 出国旅游”和“差旅费用超标”,负有直接责任。如果调查确认属实,不管辞职与否,该赔偿的要赔偿,该追责的要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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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道玲]

标签:官员 责任 袁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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