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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助妻”死亡的情法冲突从何排解?


来源:汉网-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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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癌晚期,体征指标有手术禁忌,疼痛难忍求“速死”;残疾丈夫用助动车驮妻到江边沉江溺亡。近日,武汉市汉南区法院认定这名“助妻”死亡的老人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这个案件引发了很多人的关注

妻子患癌晚期,体征指标有手术禁忌,疼痛难忍求“速死”;残疾丈夫用助动车驮妻到江边沉江溺亡。近日,武汉市汉南区法院认定这名“助妻”死亡的老人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这个案件引发了很多人的关注。

疾病的残酷不仅在于毁坏人的健康,还在于剥夺人的尊严。对于缠绵病榻瘫痪在床的病人来说,我们的习惯是鼓励他活下去,利用一切可能的医疗手段来抢救治疗,这当然是最正确的做法。但对于病人本人来说,他是否认为这些做法绝对正确?很少有人认识到,在生命末期放弃使用生命支持系统,放弃过度抢救,以自然和有尊严的方式离开世界,也可以成为病人的一种权利。或者说,不仅要尊重人的生命权,同样也要尊重人选择如何面对死亡,这种认识传达的是一种深刻的人文关怀和社会道德伦理的进步。

这个案例的关键,是“选择死亡是否出于叶爱珍本人的意愿”。叶爱珍老人处于癌症晚期,且体征指标有手术禁忌,不宜手术。从3月5日发病到4月10日病情恶化,老人疼痛难忍无法入睡,难以进食,卧床不起。叶爱珍产生了求死的念头,反复恳求老伴汪卫国助其死亡。这一情况得到了多方的证实。在了解了死者的街坊邻居、亲朋好友的意见后,民意结果是一致的。而汪卫国本人患3级残疾,年岁已高,三个儿子在外务工,平日老两口相依为命。

如果选择死亡的确出于叶爱珍本人的强烈意愿,而汪卫国帮助妻子寻死的行为在目前而言又是违法的,这样的矛盾和冲突该如何排解?到目前为止,我们仍缺乏一个较好的方法来化解这一法理人情的冲突。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全面到来,这样的事情恐怕不会只有孤例。该怎么平衡法律精神来达到人性上的通融?这个案例对于当前法律提供了课题研究,希望法学界人士能多予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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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镝]

标签:老人 助妻 死亡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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