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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大气污染要建立常态化的问责机制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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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记者29日从环境保护部获悉,今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持续3天重污染天气的,将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依法实施问责。 虽然在理论上讲,工作不

新华社记者29日从环境保护部获悉,今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持续3天重污染天气的,将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依法实施问责。

虽然在理论上讲,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已涉及失职渎职,问责是必要之举,不过在“随着冬季的来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可能性日益加大”的前提下,这种直指领导的环境污染问责制有必要重申。环境事件中领导责任明确了,对污染的应对才能起到预警作用。

环境保护早已纳入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机制内,但在目前领导问责制的实施效果并不明显,现实中少有官员因持续的天气污染被问责。这一方面与问责不力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空气污染的特性相关。空气污染不同于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一个地区,出现了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追溯污染源很简单。污染源清楚了,问责自然有针对性。但持续重度的天气污染,比如雾霾,往往是地域性的,定性易,溯源难,而且与自然气候相关,这都给责任追溯制造了很大麻烦。

不是说大气污染无人该担责。恰恰相反,大气污染不管找不找得到具体的责任企业,对肩负环保职责的领导问责都是题中之义。除开跨地域污染要素外,出现重度的大气污染,通常不会是一日之功,而往往是治理不力积累的结果。也就是说,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前提,是日常化的空气污染没有受到遏制,于是污染要素堆积,直到遇见“合适”的气候条件。这其间,污染源可能模糊不清,重污染天气的形成很难具体对应到某个企业,不过这种模糊不清,正意味着常态化的监督和环保监测体系不健全,个中的领导责任,十分清晰。

将大气污染与领导责任对接起来,不仅必要,而且颇具紧迫性。这种对接,本身预示着环保观念的转型——重污染天气不能继续被视作一个没有责任人的区域性污染事件。环保观念的转型,就是建立起常规化的治理责任机制。重污染天气作为常态治理缺失的最终产物,相关的问责机制,不能仅仅盯着是否出现重污染天气,日常每一天的环保数据都应当成为考核标准。

如前所述,大气污染有个污染要素堆积的时间过程。一个地区的空气质量变坏,污染累积的时间跨度可能超过一年两年,甚至是一两届地方政府。不排除上任地方领导治理不力,下任领导虽积极治理,但空气质量难以一下子改善,重污染天气依然出现。在这种前提下,仅仅针对在任的地方领导,可能出现问责的偏差。正基于此,对于大气污染与领导责任间,要建立的关联必须是动态的,问责机制要分清污染中领导的责任到底有多大。

通过问责一把手树立起危机意识,进而层层倒逼,强化环境保护的部门责任、企业责任,这应该是环境治理的根本路径。以三天重污染天气为问责标准,强化对主要领导的考核,是开了个好头,也该是以后环保的主流趋势。不过也要看到,大气污染长时间的积蓄性,有可能冲淡问责的效果。基于此,大气污染要问责,必须是常态化的,依靠日常污染指数,形成对领导的综合考评。唯有如此,领导治理的责任,才能落实到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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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高峰]

标签:机制 常态 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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