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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房姐”的房产来源要对准靶心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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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上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就公诉机关指控“房姐”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事实庭审结束,将择日宣判。控辩双方暂未涉及被告诸多房产问题。此次开庭审理丝毫未涉及其房产问题,这在不少人看来是避重

24日上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就公诉机关指控“房姐”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事实庭审结束,将择日宣判。控辩双方暂未涉及被告诸多房产问题。

此次开庭审理丝毫未涉及其房产问题,这在不少人看来是避重就轻。“房姐”曝光之初,始于网络的爆料让公众见证了一个在京拥有41套房产的县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相较于她的两个身份证号码、四个户口,坐拥41套房产的传奇,似乎才是关注重点。

对“房姐”的此次庭审只字未提房产来源,舆论颇有微词实属正常。在公众看来,龚爱爱的身份证、户口问题说清楚了,多项房产依旧带着悬疑色彩。围绕房产的追问,其实建立在简单的常识之上:一个农村出身且奋斗至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的女子,如何能在数年间在北京这样的高房价城市累积41套房?就算认同把 “房姐”事件拆分为伪造户口和巨额财产两个议题,并将后者搁置不谈,伪造户口、身份证背后的权力关系网,也依旧留下很大的想象空间。

只是想象归想象,法庭规避财产问题,并非毫无依据。正如龚爱爱的律师所言,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仅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特殊人员在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差额巨大情形下,负有证明差额来源合法的义务。龚爱爱系银行长期合同工,是单位聘用的副行长,非国家公职人员,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作为一个普通职员,不适用于国家公职人员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据此而论,保护龚爱爱对多套房产来源保持沉默的权利,实际上也是在保护任何一个普通人的权利,即便“房姐”案经过发酵已成为备受关注的公共事件。

质疑法庭避谈龚爱爱房产来源者应看到,在面对国家司法机器之时,身为“房姐”的龚爱爱与普通人并无二致,房产来源可以作为隐私而存在。但这是不是意味着“房姐”事件可以随着法庭的宣判画上句号,41套可疑的房产能就此沉没在没有答案的追问中?当然不是。龚爱爱不必自证清白,这是从公民权利的角度谈,面对检方的指控,她没有举证责任。龚爱爱没有举证责任不意味着41套房产无需调查,而是说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转移到作为控方的公诉机关也就是检察院身上。换言之,需要追问和质疑的,不是法院,也不是龚爱爱,而是负责起诉工作的公诉方以及前端负责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

肩负举证责任的检方,其排除房产来源违法的证据链是否足够有力,我们不得而知。根据龚爱爱的律师所言,公安机关对龚爱爱是否涉嫌犯罪进行了侦查,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或反映龚爱爱购置房产的资金来源违法。这里涉及边界的平衡,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掌握的证据信息,涉及到普通职员龚爱爱的隐私——如果公开,意味着突破隐私界限;不公开,作为公共事件的“房姐”案,又难以消除质疑。

所以,对于“房姐”事件中多项房产来源的追问,不妨换个问法——为何当地公检部门作出的房产购置资金来源合法的裁定不被舆论接受?在这个意义上,对 “房姐”案审理所抱有的质疑,可以归结为信任问题,而信任背后,实际上是司法机构在一个权力关系若隐若现的公共事件中如何独立应对的古老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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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兰天]

标签:房产 来源 房姐 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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