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期待《旅游法》重塑旅游业运营生态
今年“十一”是《旅游法》对旅游市场的首次检验。《新京报》记者走访北京多家旅行社门店,团队游几乎所有线路价格均有调整,调整幅度最大的,涨幅超过100%,平均涨幅大约在20%到30%之间。 旅行社的涨价
今年“十一”是《旅游法》对旅游市场的首次检验。《新京报》记者走访北京多家旅行社门店,团队游几乎所有线路价格均有调整,调整幅度最大的,涨幅超过100%,平均涨幅大约在20%到30%之间。
旅行社的涨价局势,在全国应属普遍状况。自国内首部旅游行业专业性法规《旅游法》出台,旅行社团队游报价上涨就在预料之中。《旅游法》对零负团费等现象的规范,不意味着将公众的跟团游成本提高了,而是将部分隐藏成本纳入了可控的监管范围中。
《旅游法》的这种调整,对消费者跟团出行的成本影响,只是最直接的。正因此,除开“十一”假日旅游需求旺盛的特殊因素外,旅行社团队游报价上涨,被视作是合理回归。这种回归对应着行业的营销模式的重塑,后者也是《旅游法》更为长远而间接的影响。
在《旅游法》出台前,旅行社的营销模式,近似于广告植入。旅行社提供与其运作成本相当甚至低些的报价,吸引了不少旅行者。有过跟团经验的人应该清楚,零负团费的低报价背后,其实是把将营销的利润点,定在了旅游地的门票、购物之上。消费者在支付低廉的跟团费用时,被安排在指定的购物地点及旅游景点、 项目上消费。作为旅行社主要利润源的消费分成,因为处在灰色地带,既不透明也难以监管。所以,对于跟团出行的旅游者,如果在指定地点、项目上发生消费,旅游成本的真实构成是多少,相较于自由行是划算还是不划算,恐怕只有参与分成的景区单位和旅行社才清楚。
这种不透明制造了不少麻烦,团队游因此发生过不少强制消费等宰客行为。跟团出行者与旅行社之间矛盾的愈演愈烈,在传统的回扣式营销模式下,可说是必然结果。回扣式的营销模式,一面是渴望低价出行的消费者,另一面是分散的、规模弱小的旅行社的生存状态,欠缺成熟的经营体系。对消费者而言,低团费可能意味着低出行成本,但这也只是一种可能。对旅行社而言,低团费的营销,才是真正的低成本,一间门店,一台电脑,一部电话,一个接待员,可能一个旅行社就可以开张了。
旅行社靠回扣养着,前期自然无需太多成本,真正的竞争在后期。这也注定了比拼低团费争取消费者的模式会失去节制。旅行社在团费上让利越多,意味着在指定消费地点、项目上,其诱导消费的冲动会越强。消费者抱着低成本的心态选择了跟团出行,却浑然不知自己可能已成刀俎上的鱼肉。
有人会认为,存在即合理,低团费的运营模式,建立在自由选择之上。消费者可以不必选择跟团出行,或者跟团出行后可以选择拒绝购物。其实不然,一方面,如果没有更加合理的营销机制,旅游业的行业生态,只会趋于恶化。另一方面,出行者跟团与否、购物与否的选择权,也非真正意义上的自由选择,因为不可控的隐性成本占据着大头。
当然,旅游业对零负团费的路径依赖可想而知,一些小旅行社尤其是导游的生存困境,将是实实在在的生存难题。这固然可以视为行业规则重新洗牌的阵痛,但也得看到,基于这种阵痛而产生的其他新的恶性竞争模式,不是不可能发生。显然,旅游行业的规范还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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