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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发文严厉打击性侵害 让法治彰显威力


来源:荆楚网-楚天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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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严厉打击性侵害 让法治彰显威力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用34个条文,就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认定原

原标题:严厉打击性侵害 让法治彰显威力

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用34个条文,就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认定原则、加重处罚情节、未成年人被害人的隐私保护及民事赔偿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意见》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统一、明确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详见今日《楚天金报》A02版)

儿童是弱势群体,性侵害未成年人,触及法律、文明和道德的底线,必须采取严刑峻法进行打击。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但契合了《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和尊重人权的目的,更重要的是主动、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对性侵害行为提供了精准的打击武器,让辣手摧花的恶魔得到及时、应有的惩罚,还未成年人一片成长的净土。

第一,司法解释明确了法律认定原则。对于近年来频发的奸淫幼女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是要求行为人明知被害人为幼女。但“明知”只是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被告人在实践中往往以各种理由进行辩解,给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一定困难。对此,《意见》通过细化标准,让司法部门在实践中操作起来更加明晰、容易,对犯罪人打击更加精、准、狠,对受害人保护也更加有力。

第二,司法解释厘清了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性侵害所触犯的刑罚问题,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区别。一些专家认为,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对幼女身心健康所带来的伤害并无不同,但在量刑上差别较大,这对于被害人很不公平。针对此问题,《意见》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第三,司法解释填补了法律规定的空白。对于十四岁至十八岁之间的女孩,若在“自愿”情况下,行为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到底如何适用刑罚,法律存在空白。《意见》对此作出了回答。也就是说,不管对方是否“自愿”,只要特殊职责人员与其发生关系,都要负刑事责任。

第四,司法解释加大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和各项诉讼权利的保护。除了规定不得披露未成年人被害人有关身份信息外,《意见》还积极吸取司法机关办案中的教训,特别是要避免给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这进一步扩大了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此外,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意见》还明确法院应当支持被害人为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虽然司法解释就打击性侵害行为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我们都必须清楚,在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案件上,事先预防远比事后打击重要。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未成年人主要生活场所的管理者——学校,以及有关社会力量,都应该强化预防和保护意识,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构筑起一堵安全的防护墙。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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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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