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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哄抢事件”频发亦因物权意识淡薄


来源:荆楚网-楚天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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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11月5日《春城晚报》刊登一条消息,主标题是“这次,没有人哄抢了”。说的是11月4日,G85渝昆高速公路昭通盐津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满载苹果的货车侧翻后苹果散落一地,车主和交警紧急携手抢救苹果

看到11月5日《春城晚报》刊登一条消息,主标题是“这次,没有人哄抢了”。说的是11月4日,G85渝昆高速公路昭通盐津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满载苹果的货车侧翻后苹果散落一地,车主和交警紧急携手抢救苹果,并未发生哄抢事件。

报道的潜台词是,要不是因为交警及时赶到并“抢救”,发生哄抢是必然的。这也不是没有道理,因为我们看过太多“哄抢事件”。就在10月30日,宜凤高速至岳临高速南往北44公里的匝道旁,一辆运送菠萝的大货车侧翻,20吨菠萝散落一地,几乎被附近村民哄抢一空,价值近20万元。再远一点,上海一农民工将一年积攒的17600元现金塞在牛仔裤后兜里,不小心掉出。正好一阵风刮过,几十秒内就被路人“捡拾”干净。

对此类事件,人们多有高论,如拷问市民道德文明程度等,也有罚不责众的议论等。有道理吗?有。但这么多年哄抢下来,这么多年说教,道德文明都没有丝毫提高?执法就真这么难?好像不是。我倒觉得,是我们的物权意识淡薄的反映。

国人的物权意识是淡薄的,说这话恐怕要挨骂,但也接近事实。原因是,历史上,我们对许多重要财产,比如土地并没有过真正的所有权。从秦孝公“废井田,开阡陌”以降,古代社会,“君主是国中全部土地的唯一所有人”,普通民众对土地的权利,仅仅是拥有占有权、处置权、地役权、有益权等。在有些时候,连单独的占有、处置权利也没有。长此以往,人们形成了对物权的非严格、非清晰的所有心理。

又由于王朝频繁迭代,土地、山林等所有权频繁变更,又给人以产权漂移不定的事实判断,很容易形成某种心理暗示:一种东西一旦不为所有者控制,或者说一旦脱离、远离了所有者的控制,就会被视为“无主之物”,既然是“无主之物”,谁都可以拥有,“见者有份”。因为物少人多,只能靠抢,是为“哄抢”。“无主之物”也可视为“公地”。有主财物在超出物主控制的一瞬间,变成了“公地”,哄抢类似于“公地悲剧”。而“公地”之所以“悲剧”,主要在于其物权模糊,人们将哄抢之物视为“天上掉馅饼”,是典型的无物权概念行为。

作为执法的警察,自然知道哄抢不对、违法,哄抢数额量大会构成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可以找到据以打击的条款。可是,除了追责成本较高外,执法人员是不是也受“无主之物”见者有份的思想左右,因而执法时心慈手软?不得而知。我们很难将潜意识的东西量化,但其作用又是显见的。

在一个产权清晰的世界,几乎不存在“无主之物”,任何事物似乎都可以界定产权。就是原本无产权、产权不清晰的,人们也可以通过重新界定让其清晰起来,以便于交易。在这样的世界,没有一个人会怀着侥幸的心理:不劳而获得一份产权清晰的财物。即便是哄抢,也有所惧惮,不至于还觉得“正大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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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高峰]

标签:物权意识 哄抢事件 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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