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受贿不问行贿”是给腐败留后门
2012年12月18日,河南省教育厅原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副处长冯哲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但记者发现,受贿者虽入狱,多数行贿者却未被追责。牵涉到该案的伊川县教育局局长王瑞卿
2012年12月18日,河南省教育厅原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副处长冯哲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但记者发现,受贿者虽入狱,多数行贿者却未被追责。牵涉到该案的伊川县教育局局长王瑞卿、副局长李校立等人仍担任原职,未受到任何处罚。(11月20日《中国青年报》)
行贿和受贿本是一根藤蔓上的两个毒瓜,但当下反腐领域,经常是“受贿者罪大恶极,行贿者罪轻一等”。根据《刑法》,受贿罪以5000元为起刑点,最高可判处死刑;行贿罪则以1万元为起刑点,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统计,全国每年起诉的行贿案件数不到受贿案件数的10%,行贿者大多被判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行贿所得也很少被追缴。
按说,即使一些行贿行为因数额较小、情节轻微,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也应该受到行政和党纪处罚。不过,现实并非如此。今年9月,甘肃张家川一名中学生在网上发帖“造谣”被拘,引发社会关注。有网友意外发现,该县公安局局长白勇强早在一份1月的判决书中就已被认定存在行贿行为。该事实被曝光后,“带病在岗”的白勇强才终于被停职。
“问受贿不问行贿”,大抵基于三种因素。一是司法实践对污点证人的依赖。贿赂犯罪极其隐蔽,往往是一对一交易,司法机关为了掌握证据,有时会通过减轻或免于处罚,鼓励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事实,在法庭出庭作证;二是在一些人看来,行贿者处于弱势地位,是潜规则的受害者,尤其单位行贿更是为集体谋利益,不应对其给予严厉处罚。河南这起案件中,淅川二高校长曾因为冯哲给学校拨项目款送给其现金两万元,在接受采访时,校方工作人员直言没有追究的意义,“都是为了工作,又不是装到个人腰包”。三是法院与纪检部门衔接不畅。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指出,由于目前没有规定“判决书必须送达行贿者的单位及纪检部门”,纪委就难免因“不知情”而“不处罚”。
“问受贿不问行贿”无异于给腐败留后门。尽管我国不断加大反腐力度,但贪污贿赂犯罪仍呈易发多发态势,其中贪污案件有所减少,贿赂案件明显增多。最高检反贪总局局长徐进辉更进一步指出,行贿行为增加的后果,绝非单一的受贿犯罪相应的增加,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也都会相应增加——“因为这些犯罪背后的真正驱动力,都与特定利益相关”。
行贿受贿同罪同罚,早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眼下,亟待端正理念,加大对行贿的打击力度。一方面,修改相关法律,提高量刑标准,规范行政纪律处罚,建立行贿黑名单,从而让行贿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同时,司法机关要提高刑侦技术,减少对证人口供的过分依赖,以便办理贿赂案件时不必投鼠忌器,打击行贿和打击受贿可以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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