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有年票仍被罚款 评:执罚不能带头违法
原标题:“执罚”不能带头违法11月14日,在河南永城,一辆大货车被运政、路政部门相继罚款。司机称在出示了月票(每月给路政3000元)和年票(每年给运政3000元)后,路政部门仍要罚款,女车主求情未果,
原标题:“执罚”不能带头违法
11月14日,在河南永城,一辆大货车被运政、路政部门相继罚款。司机称在出示了月票(每月给路政3000元)和年票(每年给运政3000元)后,路政部门仍要罚款,女车主求情未果,当场服剧毒农药自杀, 现在仍在医院抢救。接受记者采访时,执法人员称是正常执法,不清楚女车主是否喝药。(详见今日《楚天金报》A03版)
公路三乱屡撼不动, 根源还在于人所共知的执罚经济。在罚款乱象里,执法人员靠路吃饭,经费来源靠罚款返款、单位福利待遇也要靠罚款。车主在吃拿卡要的利益生态下只能就范,交了钱一路畅通,不交钱只能举步维艰。如此一来“月票”这等堂而皇之的敛财手段就成为公路之上的“公开秘密”。月票、“三乱”等违法行为猖獗肆意,也同监管者、上级部门的利益共联有关。
这次货运车主不堪罚款喝药自杀,是一个私营货运者的无奈抗争。对“三乱”的整治,法律不能再无动于衷了。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超载中交了月票还要受罚,明显是有违法律规定的。但目前,法律规定的拥有超载罚款权的行政部门很多,有交警、城管、路政、运管4个部门外加收费站,其依据不同,标准也不同,如此混乱的规定自然成为公路三乱的“依据”。
多年的红头文件无法将公路三乱彻底整治,说明红头文件并不能撼动执罚经济的利益,唯有将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法定化、程序化才能将罚款的权力关进笼子里。对于公路“三乱”问题,要实现有法可依,必须打破部门立法的利益格局,应将目前散见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中的对超重等问题的处罚权统筹规定,明确执法主体、实现执法标准统一;其次,要实现执法行为留痕,对执法程序录像录音以备事后监督使用,对于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和责任人,应严加惩治以儆效尤;第三,实现执法过程中的收支两条线,将执法利益同执法行为彻底隔离,对依靠罚款获取收入的“临时工”等非正规执法人员及时进行清理。
喝药车主一个人的战斗虽被曝光,可能会带来当地执法部门的整改,但要想形成依法执法的常态化,有赖于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法律规定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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