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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与结婚证脱钩是对《婚姻法》的落实


来源:长江网-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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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没有结婚证,也可以为孩子办理出生证、上户口——湖北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近日制定下发的《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均应依法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各签发

就算没有结婚证,也可以为孩子办理出生证、上户口——湖北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近日制定下发的《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均应依法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各签发机构与管理机构不得以结婚证、生育证等作为签发的附加条件。有专家表示这是对父母生育权、孩子生命权的尊重;不过部分网友质疑,那岂不是在纵容“未婚先孕”“婚外生育”?(12月2日新华网)

以往以没有结婚证和生育证就不能给孩子办出生证明对“非婚生育”进行规制,其实是将胎儿或婴儿视为工具,甚至催生诸多“大月份引产”的悲剧。既然“未婚先孕”或“非婚生育”已是既成事实,胎儿或婴儿作为独立的生命个体,作为人,其权利就该受到尊重和保障。当然,“非婚生育”不为现行法规所容,但是,处罚也只能是及于当事人则止,却不应旁涉无辜的孩子,实行“株连”。

既往没有结婚证和生育证就不能给孩子办出生证明,也就无从上户口、获取身份证,导致其沦为“黑孩子”,后续的入托、求学、就业、择偶等一系列生存、 发展事宜都受到影响,权利受到严重侵损。当这些孩子为主流社会所排斥,所“边缘化”,其实是在人为的制造社会问题,因为这有悖于人最基本的社会属性。

湖北大学人口与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严梅福主任认为新《办法》“是在尊重人权、尊重生育权方面向前迈出了一步”,当然如此;这其实也是对《婚姻法》的落实。《婚姻法》第25条早有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最大的歧视莫过于制度化的歧视,这种制度化歧视当然该被及时消除。

“非婚生育”现象的存在,相当程度应归因当事人性知识的匮乏。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青少年性成熟的时间普遍提前两年,性教育却是远远滞后。此前全国妇联一项调查显示,针对性知识,41.6%的家长表示从没讲过。这就需要通过家庭性教育和学校性教育的推进和强化来解决。

至于新华社记者提到“部分农村地区‘先孕后婚’情况逐渐增多,有些农村妇女要先证明自己具备生育能力,男方家里才会同意成婚”,这关涉到民俗传统,根本上是个社会问题。

婚姻究竟是什么?社会学家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曾谈到,婚姻关系的维系,并不是因为两性的爱好,而是出于长期抚育儿女、经营共同事业的需要;事实上,往往也是在孩子出生之后,婚姻关系才真正趋于稳固下来。而在传统乡土社会,之所以务求以礼法规制子女对父母恪守孝道,则是出于“养儿防老”的需要,以一种隐性契约来保障“老有所依”。所以,在农村,以女性的生育能力作为成婚的先决条件,不过是传统的绵续,有着“养儿防老”的原因。那么,要真正做到移风易俗,则有待经济、社会的发展。具体而言,一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对农业人口的深度覆盖;二是,金融市场的发达,商业性养老保险等金融产品的提供,从而使得农民便于解决后顾之忧,降低对传统的“养儿防老”的依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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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佳利]

标签:结婚证 婚姻法 出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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