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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积金公平不能仅限“设上限”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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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一央企的内部网站发布通知称,按照国家规定,继缴存额设上限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也将设定上限。自2014年1月1日起,提取额不超过当期缴存额上限;而2013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760元

日前,北京一央企的内部网站发布通知称,按照国家规定,继缴存额设上限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也将设定上限。自2014年1月1日起,提取额不超过当期缴存额上限;而2013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760元。(详见今日本报14版)

在大量央企“天价住房公积金”事件饱受舆论诟病——譬如“吉林烟草公司高管月均公积金超过1.4万元”的当下,相关部门出台规定为央企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均明确设定上限,有积极价值。

但要想更有效地消弭公积金的悬殊差距、维护制度公平,诸如“每月3760元”缴存上限的积极价值,实际上仍相当有限。尽管相对于“月均1.4万”,“每月3760元”确实已大大减少,但如果进一步与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相比,这依然是一个相当惊人的数字。

如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非私营单位年均工资46769元,月均3897元;私营单位年均工资28752元,月均2386元。“每月3760 元”已接近去年非私营单位的月均工资水平,并大大超过私营单位的工资水平。目前工薪收入的个税起征点也不过每月3500元,而按规定,住房公积金又是不用计征个税的。央企员工单凭区区一项住房公积金,便可以获得接近甚至大大超过一般企业员工的全部工资薪水,并且还是可以合法避税的“净收入”。

这种背景下,如果再考虑到普通企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往往十分低下,央企“每月3760元”的公积金缴存上限,仍会产生一种明显放大“收入分配差距”的效果。今年6月《中国青年报》一项调查显示,受访职工中,“没有住房公积金的占16.4%,公积金月缴存100元以下的占11.0%,100 元~300元的占28.0%,300元~500元的占17.6%”。此前,住建部副部长齐骥也曾承认,非公企业中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不足20%。

要想更好地缩减这种公积金带来的收入差距、有效维护公积金制度的公平,还应采取更多全面细致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在“上限”上,还应更进一步严格规制。其一,除了“每月3760元”的简单缴存上限数字,还要考虑对该上限的计算标准本身,也即“12%月工资”和“3倍平均工资”做更严格限制,适当压低;其二,对于公积金缴存超过社会平均收入的过高部分,应考虑取消免征个税待遇;其三,还要对央企随意利用公积金滥发福利的行为,制定更严厉的处罚标准, 如不仅要追究财经纪律责任,更要考虑依据“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在“下限”上,也要提供更强有力的兜底性制度设计。其一,要大幅提高公积金的覆盖范围,改变目前公积金实际主要由体制内单位缴纳、“非公企业缴纳比例不足20%”的局面,同时适当提高目前“月均工资5%”的公积金最低缴存标准;其二,对于拒缴或少缴公积金的用人单位,还应制定更为严厉和现实可操作的罚则;其三,针对低收入者提取使用公积金,制定区别于高收入者的更为宽松便捷的“绿色通道”,改变他们只能缴纳而难以使用、变相“以贫济富”的尴尬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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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文婷]

标签:公平不能仅限 维护公积金 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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