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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田勘:“被遗忘的权利”与“为尊者讳”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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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判决,谷歌应为服务器上的数据加工负责,如果有认为某些私人信息有害并要求删除的合法要求则必须回应。如果谷歌拒绝,法院或数据保护机构有权要求其执行,除非涉及某些政客等重要人物以至于删除信息违背公共

欧洲法院判决,谷歌应为服务器上的数据加工负责,如果有认为某些私人信息有害并要求删除的合法要求则必须回应。如果谷歌拒绝,法院或数据保护机构有权要求其执行,除非涉及某些政客等重要人物以至于删除信息违背公共利益。

欧洲法院的判决肇始于西班牙人马里奥·格斯蒂亚·冈萨雷斯向欧盟法院提起的诉讼,称谷歌西班牙未能帮助他删除记录,该记录于1998年由《先锋报》报道,里面涉及了冈萨雷斯房产的地址,以及某些不良记录。

欧洲法院的判决为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提出了几种警示或边界。其一,公众应当拥有“被遗忘的权利”,这是一条底线。也就是说,公众如果不想让人知道自己的某些隐私和不良记录,则有权要求谷歌等大数据公司删除。其二,大数据公司不再是信息提供的中立者,而是不仅要为其提供的内容负责,也要为提供指向内容的链接负责。其三,如果大数据公司拒绝删除相关链接,法院可强制其执行,而且在特定情况下要赔偿。

如果欧洲法院这一判决成为普遍现实,则互联网的经营,尤其是大数据公司的经营和营利方式将遭到重创或颠覆。不过,“被遗忘的权利”的出现还反映了一个意义更为深远的现象,即东西方文化的合流和历史与现实的重逢。对于东西方文化而言,并非总是矛盾,也有一致或吻合;对于历史和现实而言,并非现实总是否认和推翻历史,也有重逢或相互拥抱。

对东西方的矛盾和冲突,人们总是引用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的核心观点,其中之一是,未来国际冲突的根源将主要是文化的而不是意识形态的和经济的。但是,东西方文化也并非总是冲突的,“被遗忘的权利”在欧洲的出现和确认就与中国的“为尊者讳”不谋而合,或至少有某种程度的相同。考虑到历史与现实的互为表里, 更恰如“似曾相识燕归来”。

孔子编纂《春秋》,提出“为尊者讳以示尊尊,为贤者讳以示贤贤,为亲者讳以示亲亲”,即为伟大的人隐瞒丑事, 为高尚的人隐瞒过错,为亲属隐瞒毛病。当然,孔子的动机和本意并非要为这些人完全隐瞒过错和毛病,原因有二,一是对于那些重大的不好定论的史实,采取欲言又止、讳而不言的态度;二是人有耻而不忍明书,此孔子之忠厚。但是,孔子的讳言“非不书也,书而迂曲其文耳”。只是到后来演变成了中国人的一种文化或行为方式,就是要为尊者、贤者和亲者讳。

过去的“春秋”是史书,与今天的互联网有一定差别,但基于传递信息和描述真相而言,又是基本相通的。 同样,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过去的为尊者讳与今天的“被遗忘的权利”——— 个人不愿意让他人知道自己过去的某些不良记录——— 的情况也是相似的。这也反映了一种无论是东西方的人们都共有的情感,不愿意自己过多的隐私和不光彩的事情让他人知道。

这种不愿意让他人听到和看到自己隐私的行为追溯到西方的文化源头便是,亚当和夏娃用无花果叶遮住了私处,而在东方的文化中除了有与西方相同的认知和情感外,还有同样是孔子提倡的亲亲相隐才是真的正直。

尽管现在欧洲法院判决的“被遗忘的权利”与中国的为尊者讳、为贤者讳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东西方文化的差异。这种差异从现象上看已经很清楚,中国版的“被遗忘的权利”主要是为尊者和贤者,为亲者处于最后的档次。而西方现在的“被遗忘的权利”主要是为一般公众。正如提出这一权利的冈萨雷斯所说,希望删除信息没有别的用意,只是希望,那些对个人声誉、财产产生负面影响的东西不再显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言论,不该属于自由言论。

同时,欧洲法院的判决也明确,官员、政客等并不完全属于“被遗忘的权利”的范畴,因为某些政客等重要人物的不良信息不能删除,否则就有违公共利益。显然,这也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和西方文化在这一点上优于东方文化的证明,因为中国的讳言隐事或“被遗忘的权利”主要只是针对尊者和贤者,而西方的“被遗忘的权利”则主要是针对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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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彬]

标签:遗忘的权利 者讳 为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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