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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间信仰是不是宗教?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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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信仰”的概念“民间信仰”的概念,最早是由日本东京帝国大学宗教学专业第一任教授姊崎正治于1897年提出的,原意是指日本民间存在的与正统组织化宗教相异的信仰习惯,不仅包括“原始宗教的残存”和“自生性

  民间信仰的特殊属性

  中国民间信仰作为一种特殊的宗教形态,具有与五大宗教不同的特征,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

  第一,弥散性。是指其信仰、仪式及宗教活动都与日常生活密切混合,扩散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所以其教义也与日常生活相结合,没有统一的教主,也就缺少系统化的经典,更没有独立自治的组织体系,在组织上与世俗组织难以分离。

  因为与居主导地位的先知型宗教存在着巨大反差,世界三大原生性宗教传统被认可为宗教的历程都有着曲折的故事。印度人的主体信仰传统虽然存在了数千年,但在西方人到来之前没有人想到要给它取个名字,直到1830年代“印度教”这个专有名词才被铸造出来。到1947年印度获得独立、要制定宪法时,“印度教”这个名字虽然被社会各界广泛采用,但精英们却为是否将这个名词所指的传统包括在宪法所指的宗教范畴内争论不休。现代宪法要包含政教分离的原则。信仰印度教是印度80%人口的生活方式,如何才能将它与公共生活相分离呢?这样的顾虑让“世俗主义”、“世俗国家”或“政教分离”这样标志现代性的字眼长期不能写进印度宪法。

  日本的情况与此相似。在明治维新改良主义者们制定的日本宪法中,“宗教”并不包括今天人们所说的“神道教”,因为宪法的制定者们不希望天皇制度所依托的神道与国家政治分离。神道教被认定为宗教并与政治相分离,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美国的监视下制定的新宪法中才成为现实的。

  近代以来,中国的政治文化精英们在追求现代性的过程中,不愿意将本民族的草根传统认定为宗教,动机恰好与印度和日本相反:不希望本民族草根的精神传统享有与宗教相应的社会政治地位而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不管是改良派、国民党,似乎不约而同地以这样的使命为己任——为了建立以欧美为榜样的现代国家,以愚昧、落后和封建迷信为借口,打压民间固有的精神传统;意图的另一方面还包括要扫除因这种传统而形成的基层文化网络,将精英们代表的国家意志和意识形态贯彻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和每一个细胞。

  第二,实用性。民间信仰的信仰对象、目的、祭祀仪式和信仰心理都与民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具有实用性。它是华夏民族实用理性在宗教信仰上的集中体现。久居一地的农业文明使人们与周遭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形成彼此相依为命的生存关系,建立起深厚的感情纽带,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神的彼此关系相互交错,水乳交融至于边界模糊。世代重复的生活模式与环境使他们相当享受并且安于现实利益的满足:五谷丰登、六畜兴旺、人口平安、恭喜发财、长命百岁,成为大多数人毕生的追求。民间信仰将神灵信仰看成是影响、操控现实的手段,暗含了“现实可以改变”的乐观进取的集体意识;强调实际经验和操演是最重要的,原理和说教是从属的;神祇存在不是预设的,而是对行为结果解释的假定;决定神灵的选择不在教义的连贯,而在心理效能的检验;神人关系成为亲邻睦友人际关系的演绎,礼尚往来、知恩必报、慎终追远、敦厚笃实的互惠关系成为人神互动的基本准则。信则灵,不灵则不信。“灵验”是维持信仰的基础。

  实用性是中国民间信仰的区别性特征。如果没有这种实用性,民间信仰就不成其为民间信仰;如果实用性太强,其他宗教形态就会民间信仰化。

  第三,地缘性。民间信仰作为原生性宗教与人们日常生活环境及活动中对“神”的体验与祈求密切相关,表达直接,不像制度化宗教那样将人的同类情感装扮成高深莫测的文化形式。民间信仰所表达的与其说是对“神”的敬畏,毋宁说是茫茫苍生用最朴素的方式和最原始的创造力实现自己与自己心灵的相会。因为这种直接体验和自主表述的特性,中国民间信仰具有强烈的地缘性特征,成为依附于主流传统文化之下的“小传统”。民间信仰的地域性成因与创生性宗教教派形成的原因相似——传承和需求的多样化造成了信仰方式的多样化。民间信仰的神灵作为地方的保护者,只在特定范围内发挥作用,超出这个范围,就失灵了。这种区域性神灵虽然起源于某个地区,却并不一定局限于该地区。一个地区的先民带着他们所供奉的神灵飘洋过海去谋生,在侨居地形成一座座分炉、分庙,该地区的神灵就成为凝聚乡里乡情的纽带,这就超越了区域性,形成地缘性。

  民间信仰的地缘性源于初民对根的深刻体验。每一种地方的神祇崇拜传统,都植根于特定地域,代表着共同的习俗、方言、血缘、思维模式、生活态度和人情关系。 民间信仰营造的是一个个人情的社会,通过对祖先的祭祀和子嗣的香火,补偿生命有限性造成的无助,实现永生与超越。保持传统习俗的乡村社区可能是相对闭塞和贫困的,但很少会有精神分裂、心理抑郁和犯罪盛行。

  总之,民间信仰的本质属性和特殊属性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在制定民间信仰政策时,既要尊重其作为宗教信仰所应享有的宪法权利,也要充分照顾其特殊属性,开展理论和制度创新,因俗施事,因地制宜,做到“将民间信仰留在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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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文静]

标签:民间信仰 宗教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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