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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政策研究室撰文论“法治湖北”


来源:荆楚网-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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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既是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核心和精髓。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第十次党代会将“法治湖北”作为未来发展的重要目标任务之一,充分彰显了省委、省政

法治既是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核心和精髓。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第十次党代会将“法治湖北”作为未来发展的重要目标任务之一,充分彰显了省委、省政府与时俱进、依法治省的理性思维和行动自觉,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法治在构建重要战略支点中重要保障作用的清醒认识和高度重视,必将对加快富民强省进程产生重大而深远的积极影响。

一、建设“法治湖北”是时代的呼唤

进入新世纪以来,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为标志,我国的法治进程已经步入新的历史阶段。牢牢把握湖北“黄金十年”的历史机遇,加快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必须以法治为保障。 努力建设“法治湖北”,既是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也是湖北加快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时代大势所趋。

建设“法治湖北”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趋势。早在2000多年前,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治国原则,中国几乎同一时代的韩非子也提出了“治民无常,唯法为治”的治国论断。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形态的更替变化,法治思想逐渐成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主导思想。建设法治国家之所以成为人类社会追求文明进步的标志,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由法治的一般特性所决定的。法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能够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意志;法治具有明确性、公开性,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法治具有平等性、公开性,任何人都不因地位高低、权力大小、贫富差别而受到优惠或歧视;法治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它以国家强制力量作为后盾,具有要求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行的强制效力。历史发展的经验充分证明,法治总是与国家的昌盛相连结,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坚定不移的方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取得伟大成就,在全社会初步形成了尊重法治、崇尚法治、厉行法治的良好氛围,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提供了重要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时代潮流,不可阻挡,我们理应审时度势、顺势而为,加快建设“法治湖北”。

建设“法治湖北”是提升湖北经济实力、加快富民强省进程的重要保障。法治与市场经济具有天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日益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尤其需要法治来引导、保护和规范。当前,随着全国范围内硬环境的普遍改善,软环境日渐成为决定地方竞争力的关键因素,而法治环境则是“关键的关键”。法律的规范化能够保障市场的安全有序,有利于吸引外来投资;法律的透明化能够保障利益的预期,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公正的司法制度和高效的仲裁机制能够有效裁决经济纷争,有利于平息社会矛盾。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法治环境已成为国家和地区的核心竞争力,国家越是富庶,其天然资源贡献度越低,无形资产贡献率越高,法治程度可决定一国57%的无形资本价值。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之所以长期保持较为稳定的经济发展和较强的竞争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具有透明、对称、公平、高效和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投资企业而言,虽然低价的土地和廉价的劳动力具有吸引力,但相比之下,企业更为看重的是这个区域内是否具有能够保障资本运营安全与效率的稳定而公平的法治环境。面对“黄金十年”的发展机遇,湖北要长期保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在激烈的区域竞争中脱颖而出, 必须更加着力于法治环境的优化,更加重视法治对经济的重要保障和积极促进作用。

建设“法治湖北”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胡锦涛总书记在论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特征时,把民主法治作为首要特征,充分说明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依靠强有力的法治手段和良好的法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的基本保障。法治是以理性平和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佳途径,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和最佳模式,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方向。当前,全省人均GDP已经突破5000美元,既处于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转型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任务十分艰巨。只有加强“法治湖北”建设,才能充分发挥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才能教育和引导广大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能增强广大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调处利益纠纷、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的本领,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建设“法治湖北”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迫切要求。新形势下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执政条件、党员队伍组成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来自外部环境的风险前所未有,改革发展任务十分繁重,对党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依法执政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党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重要保证。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法执政的水平直接关系党与社会的关系、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直接影响各方面的工作能否依法有效推进。“以令率人不如身先”,党只有自身率先做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有效约束其他组织、团体和个人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监督机关依法监督,才能引导全体人民依法行事。建设“法治湖北”,从制度上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能够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能够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同时,通过法治把保障和改善民生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健全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平保障机制,才能真正让全省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惟其如此,我们的执政活动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而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准确把握“法治湖北”的内涵

“法治湖北”体系庞大、内涵丰富。建设“法治湖北”,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积极探索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有效途径,努力扩大人民民主,积极推进依法治省,使法律成为经济社会运行的普遍规则,使法治精神成为社会崇尚的普遍共识,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不断扩大,民主法制更加健全,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人民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具体来讲,“法治湖北”建设的主要内涵是:

营造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有序法治生态。形成有序法治生态是“法治湖北”建设的重中之重。各级党委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主要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意识和能力普遍提高,领导方式趋于科学合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推动工作、促进发展成为地方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基本手段。全社会各行业、各领域的管理与服务基本步入法治化轨道。法治政府建设水平跨入全国先进行列。法律成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规范高效、公正透明、监督有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行政执法体制和行政监督机制比较健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能力和水平被社会认可,基本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公正廉洁司法水平跨入全国先进行列。各级司法机关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坚持公正廉洁司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得到普遍认同和有效落实,队伍教育培训、执法管理、内外监督机制比较完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全国领先,涉法涉诉信访率、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率明显下降,人民群众对司法执法机关的满意率稳步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跨入全国先进行列。社会管理领域法规规章进一步健全,依法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保障公民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共权力配置和行使进一步规范,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管理重点工作指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形成知法、守法、敬法、畏法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持续不断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类重点对象学法制度全面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自觉性显著增强;法治文化阵地基本实现市、县、乡镇和村四级全覆盖,全社会法治意识普遍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创建绩效跨入全国先进行列。从社会成员的角度来讲,全省公民既依法行使权利,又依法履行义务;依法办事、 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带头依法办事、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自觉把依法办事作为行为准则,普遍养成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习惯,成为构建“法治湖北”的表率。通过持续不断的努力,全省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基本形成法治信仰、法治精神、法治风尚,法治成为全省人民的普遍思想理念、工作准则和生活方式。

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民主和法治不可分离,二者相辅相成、 相得益彰。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就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湖北”,需要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贯穿到民主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总体目标是始终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前提下,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通过加强法治来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法治的轨道上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有效落实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途径,也是“法治湖北”建设的目标追求。

三、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

以《法治湖北建设纲要》的颁布实施为标志,近年来,“法治湖北”建设不断取得新的进展。良好的法治环境既是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之需,也是保障改善民主、增进群众福祉之要。我们应当牢固树立抓法治就是抓科学发展、 抓和谐社会建设的理念,紧紧围绕服务重要战略支点建设这个中心,统筹兼顾、坚持不懈,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加快“法治湖北”建设进程。

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领作用。国无法不治。建设“法治湖北”的首要环节是立法。“良法利民,恶法害民,繁法扰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表明我国已经基本实现“有法可依”,国家和地方立法已经从过去的“构建”阶段步入了“完善”阶段。当前和今后,我省地方立法应从过去的“填补空白”走向“拾遗补阙”和“日臻完善”,应当更加注重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益。要大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立和完善以人大为主导、专家与群众相结合、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地方立法机制,努力实现“五个转变”:即由重经济立法到经济社会立法并重转变,由管理型立法向服务型立法转变,由数量速度型立法向质量效益型立法转变,由粗放型立法向精细化立法转变,由注重立新法向统筹立改废转变,不断增强法规规章的统一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也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我省地方立法今后的任务需在结合本地实际上下功夫,突出地方特色,认真组织实施地方立法规划,着重做好自主性立法和先行性立法,建立健全与我省“十二五”规划相配套、与加快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相适应、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相衔接的地方法规体系;要紧扣我省大的战略部署来进行立法,使我省地方立法更好地服务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五个湖北”建设、长江中游城市集群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法律的规范引领作用。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的力量在于依法办事和严格执法。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80%是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因此,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将政府行政行为系统纳入法治轨道是“法治湖北”建设的重点任务。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深入实施《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将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工作细化成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与考核指标,为整体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打下良好基础。必须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不断提升政府执行力。要改革和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依法调整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关系,切实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深化政务公开,加快建设政务服务体系,努力实现从全国行政审批事项最少的省份向全国投资环境最优的省份转变。要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合理界定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减少执法层级,推进综合执法,积极构建职能集中、管理规范、上下协调、运行有效的综合执法体系。要改进和完善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体系,严格行政问责,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政府行政行为的公信力。

坚持司法为民,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建设“法治湖北”,必须切实发挥司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特殊作用。要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清除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紧紧围绕公正廉洁执法的目标要求,切实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完善司法各环节的工作规范。进一步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所务公开,把公正司法的要求落实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全过程,以公正促公信、以公信树权威。要加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打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司法队伍。要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求助制度,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让所有公民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要加强各级党委对司法工作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积极营造有利于公正司法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弘扬法治精神,积极培育法治文化。“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最重要的法律往往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弘扬法治精神,积极培育法治文化,不断强化全民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是建设“法治湖北”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0多年来,我省先后实施五个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对提高全省人民的法律素养和全社会的法治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当看到,一些干部群众还存在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缺失,甚至信“访”不信“法”、信“网”不信“法”的现象。 人民群众既是“法治湖北”的受益者,也是建设者。建设“法治湖北”应当突出共建共享,紧密结合“六五”普法目标任务,深入持久地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党政机关和机关干部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解决矛盾的能力,不断提高公民通过法定程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要紧紧围绕“法治湖北”建设的各项任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注重各行业专业法的宣传,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普法宣传重在“普”字上下功夫,必须加强重点层面、难点群体、盲点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分门别类地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普通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坚持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宣传作为重中之重,从群众需要出发,为保障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积极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理念、制度、方式、载体的创新,因地制宜建设一批法治文化设施,积极创建全省公民有序参与“法治湖北”建设的载体和平台,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组织实施、全社会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法治湖北”建设工作格局,推动“法治湖北”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法治湖北”既是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重要保障,事关湖北长治久安、兴旺发达。法治湖北的建设进程与富民强省进程是相辅相成的,我们要努力加快“法治湖北”建设,在“法治湖北”建设的生动实践中助推重要战略支点的构建,助推富民强省进程。

(中共湖北省委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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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卓]

标签:法治 省委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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