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索酬之争:善意与功利都应被接纳

2014.12.12 第74期 作者:肖苗 胡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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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汉的喻女士将手机遗失在出租车上,被捡到手机的女青年索要一部价值4000多元的新手机。女青年认为失主掉手机是“倒霉”,自己见手机中含有大量有价资料遂主动联系愿意归还,想索取一定的报酬,喻女士将两人谈判记录放上微博引发大量关注,网络上一边倒的均呈现出对拾手机女青年的谴责,认为这是对拾金不昧美德的背离。

同样,不久前在成都,一名10岁男孩捡到钱包后,向失主索要一辆自行车作为报酬也引发社会争议。

拾金索酬:索酬并非恶意占有 善意与功利并存乃是本能

纵观近几年出现的类似事件不难发现,随着时代的发展,曾在七十年代盛行的拾金不昧,做好事不留名的雷锋精神正在慢慢淡出历史舞台,那种带有些许政治色彩和时代感的荣誉象征,也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变迁中,对人们的影响正在逐渐式微,人们开始按照自己的本来意愿生活,在拾到财物的时候,本能会想要一定的报酬和答谢。

许多网友谴责该女青年的“拾金索酬”行为,称其是对拾金不昧美德的背离,是一种社会道德的倒退,也有人称其行为可以构成勒索。尽管该行为不符合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念,但说其是社会道德的倒退也过于草率,拾金索酬行为并不违法,当事人也未在拾得手机后关机刷机据为己有,而是主动接听失主电话,愿意在给予一定报酬的情况下归还手机,行为上应属于民事契约行为,是与失主双方协商一致的行为,并未损害他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的条件。当然,如果拾得者因为索酬被拒而恶意扣留财物,失主则可以不当得利的罪名诉诸法律。

仔细想想,拾金不昧和拾金索酬两者之间其实并不矛盾。拾金不昧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拾金索酬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享受合理的报酬是法定的权利,丢失财物者为自己的保管不慎付出相应的代价也无可厚非,放弃报酬则是更崇高道德的体现。当然,假使拾得方执意拾金不昧不要报酬,那么更是对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尊重。

子路受牛:不必苛责对善行的奖赏 相信社会终将向善

在论语中,“子路受牛”的故事代表着孔子对于见义勇为是否应该获得报酬的思考。孔子之徒子路跳入河中救起生命垂危的溺水者,并接受了对方馈赠的牛。其他弟子纷纷对子路的行为表示谴责,认为既然是见义勇为则不应接受馈赠,而孔子则肯定了子路的做法,认为“鲁人必多拯人于溺矣”。在孔子的理论中,用一头牛(价值相当于现代社会一辆汽车)答谢拯救生命的行为,价值并不过分,而见义勇为者受到了奖励,必然鼓励更多人行善。

一直以来,我们往往寄希望于用道德力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但在社会还未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有偿拾物,这种对拾得者的鼓励机制,也许更能促进失主找到遗失的财物,这种方式的重点并不在于是否得到补偿,而是对拾金丢弃的一种补救。

由此,对报酬的索取,并非是对拾金不昧的否定。通过对个人合理要求的积极引导,对拾金不昧行为的利益回报,促使人们主动行善,或许更有助于社会良好道德风气的形成的方式。

需要报酬和感谢,与人心向善一样,是人的本能,是人之常情,拾金归还和索要报酬恰好是本能需求的两个方面的集中体现,当人们逐渐告别“雷锋精神”的时代光环,主动表达出自己的“私心所求”,也不失为一种“回归本真”的社会进步。只要不损害他人利益,不对他人造成威胁和困扰,应该允许人们自发调节拾金不昧与拾金索酬的界限,而这些都应视为社会自然发展的必经过程。

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全社会物质和精神的双重丰富,越来越多人会逐渐出于对向善的崇尚而主动选择拾金不昧,当对善良的崇尚压倒对财利的崇尚,成为更多人的内心选择时,也正是社会发展成熟与发达的时候。在适度范围内的拾金索酬,或许也是社会道德发展的必经之路。

需要报酬和感谢,与人心向善一样,是人的本能,是人之常情,拾金归还和索要报酬恰好是本能需求的两个方面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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