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开发商卖房签“乌龙” 合同:先开业再交铺
开发商逾期交铺遭业主起诉;法院判决:此为不能履行条款,故逾期开业不赔 合同约定的开业时间在前,商铺交付时间在后,逾期了,开发商除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外,是否应承担逾期开业违约金?洪山法院审理后,拒绝
开发商逾期交铺遭业主起诉;法院判决:此为不能履行条款,故逾期开业不赔
合同约定的开业时间在前,商铺交付时间在后,逾期了,开发商除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外,是否应承担逾期开业违约金?洪山法院审理后,拒绝了19户业主的这一诉讼请求。
判决:逾期交房要赔逾期开业不赔
屈某是19户业主之一。2005年12月18日,他与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375478元,取得了鲁巷广场西北角光谷中心花园(现为光谷国际广场)A栋负一楼175号商铺的所有权。合同约定,商场开业时间为2006年10月28日,逾期开业,东盛公司按日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然而,这份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却为2007年6月28日。
后来,光谷国际广场因多种原因,一度成为烂尾楼,2007年6月28日,东盛公司未能按约定交房。直到广场股权变更,新的投资公司接盘,该项目才得以重新建成。
拖了4年后,广场于2010年1月29日开业。到2011年4月,虽然屈某购买的商铺具备交付条件,但仍未交付,屈某也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屈某等19户业主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东盛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开业违约金,并交付商铺。
经过洪山法院、武汉市中院、省高院多次审理,支持了屈某等人提出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对于开发商是否应支付逾期开业违约金,审理颇费了一番周折。昨日,记者从洪山法院了解,经过再审,法院仍未支持这一诉求。
焦点:先开业再交房属不能履行条款
今年,武汉检察院抗诉,认为商场开业时间针对的是东盛公司商场本身,交房时间针对的是业主所有商铺,时间先后由开发商和业主自愿约定,法律并不禁止。交房之前,商场已经开业,证明商铺交付业主不是商场开业时的必然前提。合同约定的开业时间在交房时间前是可以实现的,故东盛公司违约,应支付商场逾期开业违约金。
洪山法院再审认为,合同双方约定的商场开业及交房指向均为争议中的商铺,商场开业也就是商铺投入使用,不能将商场开业与交房割裂开来理解和认定。合同约定了交房时间及交房条件,这些交房条件也是商场开业应具备的条件。
商场开业时间约定在2006年10月28日之前,但没有约定商场开业应具备的条件,与合同本身约定的房屋交付条款相冲突,事实上约定了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商铺投入使用,当然为不能履行条款。
开业的前提是商铺交付业主,业主对外发租或自行经营,合同约定的商场开业时间在商铺交付之前,而且由谁开业的约定并不明确,故不支持屈某等人的开业违约金是合理的。
合同约定的开业时间为2006年10月28日,但交房时间为2007年6月28日。开业时间在交房时间之前,该约定为不能履行条款。因此,不支持屈某等人的商场逾期开业违约金。
——洪山法院审理认为
制图徐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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