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里川:行贿者的“安然无恙”不可接受
不打击行贿犯罪,说轻了是不作为,说重了是无视法律规定、背叛法律精神。“我收了17万元,被判了11年6个月,有的老板就算行贿100万,也一点事都没有”,在狱中服刑的南昌某大学审计处原处长周某难道仅为自己
不打击行贿犯罪,说轻了是不作为,说重了是无视法律规定、背叛法律精神。“我收了17万元,被判了11年6个月,有的老板就算行贿100万,也一点事都没有”,在狱中服刑的南昌某大学审计处原处长周某难道仅为自己鸣不平吗?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当打击受贿犯罪节节胜利时,却常见行贿犯罪者“安然无恙”。这种咄咄怪事,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有违当下反腐要求。
最新的例子有二。一是,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吉林省原副省长田学仁涉嫌受贿案,在收下11万余元后,田学仁为岳忠田升任吉林市公安局副局长提供帮助。田学仁虽被查处,但行贿者岳忠田目前仍在职。岳忠田于2010年被提拔为吉林市政法委副书记(正局级)。
二是,在张曙光一案中,检方指控,张曙光涉嫌收受他人贿赂钱款折合人民币共计4755万余元,共涉及13起受贿指控,行贿者多是民营企业家。张曙光落了马,而尚未听说这些行贿者“出事”。
刑不上“行贿者”,这是老问题,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对此,即便是检方自身,也往往不讳言。2012年1月的《半月谈》报道: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云水称,近两年他们查办了数起单位腐败窝案,20多人获刑,而无一行贿者被定罪。
从法律意义上讲,有行贿才有受贿。在诸多贪腐链条上,行贿者往往占据着“重要位置”。刑法明确规定,犯行贿罪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不打击行贿犯罪,说轻了是不作为,说重了是无视法律规定、背叛法律精神。“我收了17万元,被判了11年6个月,有的老板就算行贿100万,也一点事都没有”,在狱中服刑的南昌某大学审计处原处长周某难道仅为自己鸣不平吗?
行贿之隐蔽,确实会带来取证难的问题,但是,在田学仁、张曙光两案中,行贿事实清清楚楚,检方也进行了公布,在这种情况下还无所作为,有的行贿者甚至还能“带罪”提拔,这只能让人怀疑是有意“放一马”。郭云水就说过,“无奈的是,出于办案现实的考虑,对行贿者处理往往偏轻。”这种考虑无非是为了取得受贿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不得不”对一些行贿人放弃追查,将办案的重点放在查处受贿上。
看上去是一种可以理解的“策略”,实际上却是以牺牲法律和公义为代价,行“交易”之实。如此一来,法律的公正公平性如何安放?公共利益如何保证?这样的反腐,不是大打折扣了吗?
近年来,行贿案件高发,行贿额度也如坐了火箭一般直往上升。起诉书显示,张曙光最高的一笔受贿金额,高达人民币1850万元。
贿赂犯罪如此疯狂,“轻放”行贿自是一大原因。怎么送钱都没事,底线都失守了,谁还怕呢?这样的状况不能再任由其发展下去了。
2010年7月召开的全国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提出,反贪办案工作的重点和主攻方向要从5个方面作出调整,在犯罪性质上,要加大查办权钱交易的贿赂犯罪力度,在坚决惩治受贿犯罪的同时,切实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有力遏制贿赂犯罪的发展蔓延。
但显然,一些检察机关还没有贯彻好这个精神,实在该挨“板子”。
2013年1月至4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已立案查处行贿犯罪案件60件61人,比去年同期增长10.9%。这才是让人提气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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