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模式探索不能取代国家责任
日前,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公布,其中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计划,有望明年一季度出台。一时间,“以房养老”话题广受各界关注。 其实,作为金
日前,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公布,其中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计划,有望明年一季度出台。一时间,“以房养老”话题广受各界关注。
其实,作为金融概念,国内早在2003年就提出了“以房养老”。此后,北京、上海、南京等地陆续有过尝试,但效果都不太理想。如今,再提以房养老,且已初步拟定试点计划,有两个大的背景。一方面,中国已逐步步入老龄化社会,需要为未来可能的长期老龄化局面做好各项准备;另一方面,以房养老模式在一些国家多有实践,将其视为一种可资借鉴的方式加以尝试,也是为了进一步探索多元化养老。
然而,当这个人们还不太熟悉的概念进入公共决策,乃至大众生活的时候,难免会伴随各种争议和担忧。
业内人士、媒体评论大多把注意力放在操作层面,指出如70年产权限定、金融机构态度等政策衔接问题,进而表达了对适用人群过窄、会不会拉高房价等现实因素的忧虑。相对来说,普通民众的感受则明确迫切得多。对他们而言,搞清以房养老的原理,分析其现实适用性都是其次,他们最关心的,是力推“以房养老”背后有没有未来养老得靠自己的“弦外之意”,个人现在缴纳的养老保险是不是不足以支持日后的退休金发放。
可以看到,对后一种情形的担忧,已经不仅仅是模式探讨。实际上,一轮轮养老金话题探讨,持续酝酿着公众的焦虑情绪,“以房养老”不过作为又一个触点,一定程度地激化了此类焦虑。面对这种情况,公众需要的不止是在多元化尝试上的努力,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让公众明白养老金的运作情况同样必要。
本质来看,普遍的焦虑围绕一个核心问题,即社会养老和政府责任。所有的担心,说到底,是怕政府不管了,把养老责任推给家庭、个人。这里要明确,政府是养老方式的主要承担者,现有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重责任关系既是一个现代政府的基本责任,也应当在国家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制度进一步完善来巩固。
在这个意义上,包括“以房养老”在内的不同养老模式,都只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的补充。多样化探索不能也不应该是互相替代,抑或推卸责任的出口。换句话说,多元应当是保证基本养老水准后的更多选择。
拿最早推行以房抵押贷款养老的美国来说,尽管其相应政策趋于成熟,但选择“以房养老”者并不多。至于“以房养老”的出发点,其实是希望中低收入的老人通过对住房资产的抵押,能够获得一定的收入并使晚年生活过得更舒适,对应着个人自我改善的需要。反过来看,若广泛适用“以房养老”,让个人选择成为绝大多数人的不得已选择,是对“以房养老”模式的严重曲解。
社会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人们渐渐对老年生活有更多的憧憬,国家也有义务承担必要的养老责任。这份责任可能不能达到某些人想象的富裕养老,但却给所有人的基本养老兜底。除了探索多元养老模式,它更需要对基本制度和根本责任的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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