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应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原标题:医疗服务应纳入“消法”保护 前不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再次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对商品房买卖、教育、医疗服务等领域中的哪些活动纳入本法调整, 各方面还有不同意见,尚未
原标题:医疗服务应纳入“消法”保护
前不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再次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对商品房买卖、教育、医疗服务等领域中的哪些活动纳入本法调整, 各方面还有不同意见,尚未形成共识。列席会议的一些全国人大代表认为,医疗服务不应属于消法保护范围。(10月10日《法制日报》)
有关医疗服务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一直众说纷纭。医疗卫生系统持反对入法的态度,而消协持赞同入法的观点。
反对将医疗服务纳入“消法”保护的理由主要是,医疗服务属公益事业,医院不是经营单位,医疗服务虽然要付费,但是服务者与被服务者是非常复杂的医患关系。由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医患关系不能简单等同于消费关系。医疗行业有本行业一整套比较健全的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来说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务人员来说有执业医师法等;对服务行为来说,有医疗服务行业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消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患者不仅仅是医生的治疗对象,也是消费主体即消费者, 接受医疗服务的行为显然是消费行为。尽管医疗服务相对于一般的商品买卖确有其特殊性,但就其服务性而言,医疗服务应当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医疗行业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特殊位置和公益色彩,但不能以公益属性掩饰其本质上的服务属性。医疗服务本身就是公共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接受服务就是广义上的消费行为。
也有观点认为,医疗是高风险行业,因此不应该纳入“消法”调整范围。医疗服务直接面对人的生命和健康,任何失误造成的直接后果,都可能比产品质量或其他服务问题引发的后果严重。但必须看到,医务工作者存在职业风险,患者也是这种风险的承担者。医生失职造成的后果,不可逆且完全体现在患者身上,只强调医生的风险而不考虑患者生命健康的风险,显然不公平。
如果以“消法”调整医患纠纷,并不会毫无原则地袒护消费者一方。针对医疗服务问题,还有诸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操作规范等,均可作为严格界定医生有无责任及责任大小的法定依据。
有人担心,将医患纠纷纳入“消法”调整范围,会引发医务工作者的消极诊疗行为。短期讲,不能排除这种现象,但从长远上讲是有积极意义的。单纯靠消极诊疗规避医疗风险,而不从提高对患者的责任心和医术方面解决问题,这样的医疗机构和医生,迟早要被医疗市场的竞争淘汰。
医疗服务是否纳入“消法”,当由全国人大说了算,单方面听取卫生系统的意见或者一种声音,都失之偏颇。这次列席会议的代表几乎一面倒地持同一种观点,难言正常,并不能真实地代表民意。希望最高立法机关多听听包括广大患者、消协、专家学者以及其他社会人士的声音。必要时举行立法听证会和专家研讨论证会,不能让一种声音甚至是部门利益遮蔽了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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