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5人非法焚烧电子垃圾领刑半年到一年
原标题:大冶5人非法焚烧电子垃圾领刑焚烧电子垃圾是要坐牢的!昨日,大冶市法院对发生在该市刘仁八镇的焚烧电子垃圾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5名被告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到2万元。 被
原标题:大冶5人非法焚烧电子垃圾领刑
焚烧电子垃圾是要坐牢的!昨日,大冶市法院对发生在该市刘仁八镇的焚烧电子垃圾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5名被告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到2万元。
被告人杨某系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村民,被告人刘某、李某、董某系鄂州市汀祖镇村民。2012年10月份,李某介绍杨某与刘某认识,杨某与刘某合谋焚烧电子垃圾提取贵金属牟利,并约定由刘某负责提供资金,杨某负责组织货源,寻找焚烧电子垃圾场所,利润平分。之后,刘某邀约李某、董某参与其中,并承诺赚钱后给予两人好处。
2013年3月份,杨某、刘某、李某、董某与大冶市刘仁八镇村民饶某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杨某租用刘仁八镇金柯村高峰岩湾场地焚烧电子垃圾,每月租金1万元。同年9月,杨某、刘某、李某、董某从广东省清远市石角镇等地组织运输电子垃圾三车共计139.41吨,运至金柯村高峰岩湾进行焚烧。大冶市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进行制止,截至10月8日,现场焚烧后的残留物质为47.46吨,共焚烧电子垃圾71.95吨。经大冶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涉案电子垃圾为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案发当地无水源污染等危害情况发生。
3月12日,大冶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昨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刘某、杨某等5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其到案后分别支付了一定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等可酌情从轻处理情节,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到1年,并处罚金1万到2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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