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县处级干部办公用房超标严重 仅10人合格
原标题:鄂州县处级干部办公用房超标严重仅10人合格 昨日,记者从鄂州市相关部门获悉,在清理核查市直机关办公用房中发现,鄂州市市直机关县处级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标严重。据统计,清理核查的县处级干部办
原标题:鄂州县处级干部办公用房超标严重仅10人合格
昨日,记者从鄂州市相关部门获悉,在清理核查市直机关办公用房中发现,鄂州市市直机关县处级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标严重。据统计,清理核查的县处级干部办公室用房总面积达到12405.21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高达23.36平方米,超标近一倍。在清查的531名县处级干部中,仅10人未超标。
人均办公用房面积超标近一倍
为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近日,由鄂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对市直单位办公用房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根据工作方案,该市对88家市直单位的办公用房基本情况开展了核查工作。
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的清理核查情况为,鄂州市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总使用面积为857.24平方米,市直机关县处级干部办公室用房总面积为12405.21平方米,市直机关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办公室用房总使用面积为49870.27平方米。
原国家计委1999年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明确了各级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面积标准,具体为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在市级领导干部,县处级干部,科级以下干部、职工的人均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上,市直机关县处级干部办公室用房超标尤为严重,人均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为23.36平方米,远远超过原国家计委规定的12平方米,超标近1倍。
531名县处级干部仅10人未超标
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国家计投资(1999)2250号)计算》,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24平方米标准的市直机关单位有61家,占清理核查总数的69.3%,其中人平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39家,占清理核查总数的44.3%。
据悉,这次鄂州市共清理核实的有88家市直机关单位(含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3家省直管部门)在编、在册、在岗人数为4470人,其中县处级干部531人。清查中,鄂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超标严重,531名县处级干部仅10人未超标。
多家单位违规出租办公用房
清理核查办公用房的过程中,存在违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的问题。鄂州市委党校、市住建委、市司法局、市科协、市编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商务局等10家单位存在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情况,出租出借面积2615.56平方米。
10家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单位中,鄂州市委党校未经审批将办公用房出租车银河地产公司、市邮政管理局、湖北赛乐科技有限公司等;市司法局存在出租出借未履行审批手续行为。
此外,市直机关单位中,还存在企事业单位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问题,分别是鄂州市水政监察支队、鄂州市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市长港河管理处、市水利建筑设计研究院,审批中已明确与市税务局机关大楼和建。其中,市水利建筑设计研究院为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后,仍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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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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