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采购”走形变味的病理分析
原标题:“阳光采购”走形变味的病理分析
近期,一些地方政府“阳光采购”频频引发争议:长沙市工商局办公大楼空调系统安装中标价109万元,可结算价却高达875万元,高出8倍还多。长沙市另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实际结算价比公示价高出千万元。在此之前,昆明市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被曝集体“高价采购”,而长春市购进一台电脑接近3万元……(8月10日新华网)
一个可以肯定的事实是:本为引进竞争、节省支出的政府采购,已经“疾病缠身”,而用专家的说法就是:审批、招标、公告——环环皆有“漏洞”。如此以来,在潜规则作用之下,“结算价高出中标价8倍”的怪象似乎就在情理之中了,由此,也造成所谓的“阳光采购”走了形,变了味。
在笔者看来,对“阳光采购”中的潜规则进行深入的病理分析,不但是救治的必要,也是挽救“阳光财政”命运的需要。通过对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实际结算价比公示价高出千万元”的解剖,我们可以发现多个病因。
一是监管机构越位和缺位并存。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不得参与到具体的采购活动中去,不能同时充当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角色。但在实际的政府采购过程中,很多地方的监督管理机构仍然会间接或者直接地参与到政府采购的具体事务中来,导致监管工作虚置。由于政府采购范围广,涉及面宽,影响因素多,再加上运行机制的不顺畅,牵涉到的部门往往会认为非一己力量所能控制,从而对采购中违法违规的行为听之任之,并且,部分监督机构监管权力欲望膨胀,甚至把监管的权力当作是满足自己私欲和谋求政治前程的资本。
二是价格虚高的背后是采购环节缺乏监管的明证。《政府采购法》最为引人之处,就是公开透明地进行,以杜绝暗箱操作的可能。但因为公开透明得不够彻底,或者说打着公开透明的幌子行暗箱操作之实,从而滋生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几方面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形成利益链,寻求利益均沾的机会,导致政府采购产品价格虚高。
三是监管水平低下是一个不争事实,导致黑幕丛生。在“招投标关”中,一些地方只是走个程序,实则猫腻多多。湖南一位多年参与政府采购的厂商说,因缺乏监督,他们多次遭遇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人提前透露标底给“自己人”,合伙商量围标、陪标等早已不是秘密,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几家企业长期垄断政府采购的局面。并且,我国财政预算制度参与者是不合理的,编制机构和执行机构同为财政部门,使得财政资金的使用缺少有效约束。正是这种背景,才使“加价”买办公设备和“买贵的不买对的”之类怪象成为尴尬的事实。
应认识到,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资金,来源是纳税人的口袋,因此不仅是政府采购当事人等少数人之间的事,而是事关公共利益。因此,应该在操作过程中引入公众监督的环节,并且真正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有效遏制腐败、节约经费。
财政部数字显示,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保持了快速增长态势,2002年为1009.6亿元,2009年则突破7000亿元。那么,在“审批关、招投标关和公告关都有漏洞,使一些地方的监督形同虚设”的前提下,让“阳光采购”与潜规则绝缘,就成为社会的课题。
相关新闻:
- 社会
- 娱乐
- 生活
- 探索
湖北一男子持刀拒捕捅伤多人被击毙
04/21 07:02
04/21 07:02
04/21 07:02
04/21 06:49
04/21 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