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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4月起实施新规 可上门服务

2014年04月01日 08:05
来源:荆楚网 作者: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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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记者从湖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获悉,明日起,湖北省将全面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届时,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月20日,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出台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和规范。《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提前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需要提醒的是,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当次鉴定终止。

“劳动能力鉴定事关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环节。认真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重要职责。”这位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省各级劳鉴委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按照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人员专业化、鉴定依据标准化、鉴定结合客观化的要求,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劳鉴工作新机制,不断提高劳鉴工作服务质量。据统计,2005年至2013年,全省共受理工伤鉴定137476人次。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从2013年开始,我省把劳鉴申请受理和结论发放纳入省人社厅行政服务大厅,实现了一站式服务。并建立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实行每周定期组织体检、每两个月定期召开劳鉴会和不定期组织专家赴企业开展劳鉴制度,进一步提升了劳鉴工作社会公信度,受到广大工伤职工的普遍好评。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九问

4月1日,湖北省将开始施行国家人社部、卫计委联合发布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湖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现就职工关注的九个重点问题进行解读。

记者:谁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记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向什么机构提出?

答:向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省和设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或部分中省企业职工劳动能力的初次鉴定。

记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记者:对行动不便的职工有什么便民措施?

答: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提前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需要提醒的是,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当次鉴定终止。

记者: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如何确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记者:对初次鉴定不服的怎么办?

答: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记者: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能否申请复查?

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记者:对弄虚作假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记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的劳动能力鉴定是否执行本办法。

答:参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邓兰天] 标签:凤凰湖北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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