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男子微博诽谤意中人 被判赔偿1万元
原标题:武汉首例微博诽谤案被判赔偿
武汉一男子6年时间不间断地利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骚扰他人,后又通过新浪微博诽谤他人。近日,武汉中院二审判决这名男子侵犯他人名誉权,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据悉,这是武汉市第一例因微博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案情简介
媒体工作者小敏因工作需要,曾在某杂志上刊登文章和照片,她的爱慕者刘全多方打听到她的电话号码,自2006年起不断向她致电和发短信,甚至多次发送电子邮件进行骚扰和威胁,致使小敏无法正常工作、生活。
2010年,小敏结婚后,刘全通过注册的新浪微博账号,持续对小敏夫妇进行辱骂、诽谤,发帖称小敏及其丈夫用女人的姿色“骗财骗物”等,同时将微博链接关注至该市的一些报刊社和网站。为此,小敏夫妇曾找到刘全单位领导反映情况,甚至一度报警,都没能解决问题。
去年9月,小敏夫妇起诉至武昌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全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失1.2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刘全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博等方式,长期不间断地对小敏夫妇进行骚扰、威胁、侮辱和诽谤,特别是发微博@他人,影响了两人朋友、同事及收看微博内容的网友对小敏夫妇的社会评价,故刘全的行为构成对小敏夫妇名誉权的侵害,判决刘全停止侵害,并赔偿小敏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刘全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小敏多次发短信给自己诈骗其钱财,自己并没有宣扬隐私、捏造事实。
武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全通过新浪微博在公共网络平台发布不实的诽谤性言论,还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对小敏进行骚扰,严重影响了小敏夫妇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两人名誉的贬损,刘全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刘全上诉认为小敏诈骗其钱财,但没有提交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
今年4月,武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关新闻:
- 社会
- 娱乐
- 生活
- 探索
湖北一男子持刀拒捕捅伤多人被击毙
04/21 07:02
04/21 07:02
04/21 07:02
04/21 06:49
04/21 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