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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台医疗救助新政 斥资8000万惠及35万困难群众

2013年05月20日 08:18
来源:武汉晨报 作者:朱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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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斥资8000万元惠及35万困难群众 武汉出台医疗救助新政 首次出台门诊医疗救助 大病救助上限5万元

阅读提示

为进一步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 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市民政、卫计委、人社、财政等四部门日前联合出台新版《武汉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相比较2005年出台的老版《办法》,新《办法》将大病救助资金提高到了5万元,同时还扩大了困难群众的救助范围、救助病种、救助比例等。据悉,该项新政的出台我市将投入8000万元。难群众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

低保边缘户可大病救助取消医疗救助病种限制大病救助上限5万元一般住院救助最高2.6万元首次出台门诊医疗救助救助零门槛即时结算

新政解读

自杀自残不在救助内

我市目前有61家市、区级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新《办法》要求,救助对象申报的医疗费用必须是在定点医保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关医疗保险(以下称“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国家规定的特殊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补助。

救助对象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一是不按规定在本市非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是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以及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三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职业病及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医疗费用;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低保边缘户可大病救助

新“办法”将惠及五类困难群众约35万人。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第五类对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低保边缘户",含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年龄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

取消医疗救助病种限制

取消了救助病种限制,涉及病种被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重特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类癌症)、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儿童白血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重症肺结核、重型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之一的)、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甲亢、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14类。

大病救助上限5万元

住院医疗救助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和一般疾病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采取及时审定、及时救助方式。

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方式为:14类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剩余自付费用,前四类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第五类对象按60%的比例救助。重疾年最高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为5万元。而去年,这项救助的标准为8000元。

一般住院救助最高2.6万元

前四类对象患14类重特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第五类对象则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为6000元。

为减轻前四类对象患一般疾病住院压力,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达到2万元的,视为达到了大额救助标准。前四类对象患一般疾病住院年救助封顶线达到2.6万元。第五类对象患一般疾病住院年救助最高封顶线达到1.6万元。

首次出台门诊医疗救助

首次明确了困难群众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

对患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含儿童白血病)的对象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其门诊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结算后,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1万元。

对患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重症肺结核、重型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之一的)、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甲亢、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10类疾病的对象其门诊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结算后,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5000元。

对患高血压3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红斑狼疮(合并重要器官功能障碍)、严重烧伤(烧伤面积30%以上且深2度以上,15%以上且3度以上,儿童烧伤面积减半)、慢性重症肝炎、 急性脑中风、瘫痪(肌力III级以下半年以上)的对象,其门诊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结算后的自付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5000元。

救助零门槛即时结算

无论是中心城区还是新城区,所有的救助对象将适用同一个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其住院费用结算时,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信息系统为救助对象即时办理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无需自己先垫付医疗救助费用。

救助对象因转诊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患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凭患者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及个人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

除卫生部门规定的危、急、重症疾病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对象,将不予救助。

新闻背景

八年来我市医疗救助路

2005年11月我市出台了《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救助主要分为普通医疗救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贫困对象从提出申请到拿到救助,不超过一个月。

低保人员医疗救助起付线在1500~2000元之间。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对象的医疗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

2007 年6月武汉市调整大病医疗救助政策,以进一步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一是扩大医疗救助病种范围,在原有6大病种基础上增加6个病种;二是降低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原规定的2000元调整为1000元;三是提高救助标准,对患有纳入医疗救助范围12种重大疾病之一的救助对象,当年医疗费用补助提高到2000~8000元,原定6个病种救助额度提高了一倍;四是农村五保对象基本定额医疗补助由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120元,并资助农村五保、低保对象参加当地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五是简化医疗救助审核审批手续,审批时间从过去的30天压缩为5天,同时改进医疗救助方式,实行一次性救助和分期救助。

2009年将结核病纳入救助范围。

2011年重大疾病不再实行一次性救助、分期救助和事前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增加重大疾病门诊救助,扩大医疗救助实施医院,2011年7月1日起执行,30万困难群众受惠。

新政六大亮点

原《办法》中限定救助的是低保户、农村五保对象,新政扩面到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及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等五类对象。

医疗救助扩面

以前许多困难群众无力参加医保和新农村合作医疗,原《办法》中也没有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一说,新政明文规定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这样不但大大减轻了他们的经济压力,同时更解决了困难群众的后顾之忧。

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

原《办法》中规定患者需要自己先垫付资金,事后才能申请救助报销,新政有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信息系统,困难群众出院即可结算救助费用,避免了二次跑腿。

医疗救助实现即时结算

原《办法》中门诊看病没有救助,新政不但有了门诊救助,而且年最高救助标准达到1万元。

门诊看病也救助

原《办法》中设定了3000元的起付线,新政为零门槛,没有起付线。

实现零门槛

2005年出台的《武汉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只对困难群众患恶性肿瘤等六种重病进行救助,新政取消了病种限制。

取消病种限制

 
[责任编辑:余婷] 标签:凤凰湖北 困难群众 医疗 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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