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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18车有毒化学品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6人获刑

2013年05月21日 13:13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胡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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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8车有毒化学品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排毒”致湖水污染鱼类死亡 6被告人因污染环境罪获刑

为了节省运输费用,通过伪造收货证明及检斤单,湖北省6名犯罪嫌疑人仅用井水进行简单稀释,就将18车四氯化硅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造成470余万元的损失。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这起环境污染案的详情。

为节省费用排毒物

倪泉,长期从事危险品运输。为了能节省运输费用,2011年3月,在运输四氯化硅时,他向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诺贝尔(九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了伪造的吉林省吉林市华夏化工厂收货证明及检斤单。

为处理大量的四氯化硅,倪泉与无处理四氯化硅资质的被告人王建国商议,由王建国在湖北省随州市周边地区找一个能排放四氯化硅的场地,王建国每处理一车四氯化硅,倪泉付给其5500元处理费。

王建国又与被告人陈江波联系,租用其位于湖北省钟祥市西环一路43号的场地排放四氯化硅,双方达成协议:王建国每月付3万元场地费给陈江波。

2011年4月初,王建国与其弟王建琪、陈江波在排放场地安装了简易的排放设施。随后,倪泉便安排王永强等人,先后从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拖运15车四氯化硅,从诺贝尔(九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拖运3车四氯化硅,共计18车四氯化硅交给王建国等人进行排放处理。

四氯化硅运抵位于钟祥的排放场地后,王建国安排王建琪等人用井水进行简单稀释,随后直接向钟祥市城市管网排放。同时,王建国安排被告人张国清在该排放场地负责看门、做饭等事宜,人手不够时也帮忙排放四氯化硅。

王建国等人所排四氯化硅经城市管网流入钟祥市污水处理厂,造成污水处理厂菌种死亡、设备受损而无法对污水进行处理;未经处理的污水又流入钟祥南湖,致使南湖水域发生大面积污染,导致鱼类大面积死亡。

造成470余万元损失

经评估,该事件给钟祥市污水处理厂造成损失1363816元,给南湖渔场造成2011年度渔业直接经济损失3371816.2元。案发后,被告人倪泉赔偿了8万元。

此案先后经钟祥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

法院认为,倪泉从事危险物运输业,应当预见其行为会发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其为节省运费伪造收货证明及检斤单,未按四氧化硅运输及处理合同的约定将四氯化硅运送至指定厂家,其明知四氯化硅属于危险化学品不能随意排放且王建国无处理四氯化硅的资质,违反国家规定,将四氯化硅交由王建国处置,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案发后,倪泉赔偿了经济损失8万元,且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王建国无处理四氯化硅的资质,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四氯化硅随意处置,安排王建琪等人将四氯化硅掺水稀释后直接排放,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其行为也构成污染环境罪。

王建琪违反国家规定,将四氯化硅掺水稀释后直接排放,其实施了主要的排放行为,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王永强具有运输危险品的上岗资质,且知道所运送的四氯化硅不能交由无处理资质的王建国等人处置,但仍然接受倪泉的聘请运输四氯化硅给王处置,导致其运送的四氯化硅违规排放,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陈江波为王建国提供排放场地且收取场地费,为排放四氯化硅提供了便利,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张国清在王建国、王建琪排放四氯化硅的过程中,负责看门、做饭,参与少量的四氯化硅排放,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6名被告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判处倪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王建国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王建琪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王永强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陈江波有期徒刑3年,缓刑5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张国清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院同时依法追缴倪泉等6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

■链接

今年年初,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连续受理了两起污染环境罪案件。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被告人李某、周某等人,将江苏省苏州市某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运至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某涵养林内予以倾倒。至2012年5月11日被查获时止,共计倾倒污泥8船。经测试,倾倒污泥中含有多种有毒物质。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公司财产损失人民币156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周某等人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说“法”

严厉打击危害环境犯罪

空气污染、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近年来时有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引起了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高度关注。与此同时,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也成为建设“美丽中国”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不断推进。

为了加大对环境的刑事法律保护,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中,取消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将这条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大大降低了此类犯罪的入罪门槛,对惩治污染环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环境执法力度的进一步加强,任何污染环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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