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8月起施行 鼓励特色产业
我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8月起施行
要求增强“自我造血”功能,发展特色产业
昨天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这标志着我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事业迈入法制化建设的新阶段,将大大加快老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步伐。
促进革命老区发展,除了加强外部支撑外,最重要的还是要促进老区产业发展,增强“自我造血”功能。条例规定,支持革命老区以产业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因地制宜发展支柱产业、特色产业。
条例还明确提出,加强革命老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开展水生态系统治理,加强森林植被保护与恢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应当纳入革命老区发展目标考核评价范围。
对于扶持老区资金使用管理,条例也作出明确规定。革命老区发展资金应当及时拨付到位,采取专账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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