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黄石市政府副秘书长伙同情妇贪污受贿86万余元
情妇买房他“压价”,老父开公司他帮借款
2010年9月,彭以其妻何某的名义在中冶黄石公园买了一套113.82平方米的商品房。该房市价为每平方米5468元,彭找到黄石中冶置业公司常务副总刘某要求给予优惠,刘答复该房可按最低基础价每平方米5280元出售,但彭提出在此基础上还要优惠。
该公司总经理冯某和刘某商量后,考虑到彭是分管城建工作的副秘书长,最终以每平方米4980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彭某。
2010年8月,董某想在江天金水湾购买商品房,要求彭出面找开发商湖北信和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陈某给予优惠。
彭某给陈某介绍说,董某是市政府秘书二科副科长,让陈以优惠价卖给董某。陈同意以最低价每平方米3480元出售,但董某再次向陈某提出优惠要求。考虑到董某的身份,陈某最终同意以每平方米3200元的价格出售,但董某仍觉得价格高,便让彭给陈某打电话。最终,陈某以每平米3000元的价格将一套165.69平方米的复式楼卖给董某,共优惠近8万元,其中彭出面获得优惠33138元。
2004年4月至2010年间,彭耀华参与协调天方百花园项目的启动工作。2006年3月,彭找到黄石天方科技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宁某和韦某,以其父亲的公司需要自己周转为名提出借款50万元。
经商议,宁某和韦某同意由公司借给彭30万元。后彭让其父亲到该公司办理借款手续,借期3个月。2009年春节期间,韦见彭一直未还款,遂将30万元借条退还给彭。2009年7月,彭得知检察机关在调查规划系统相关人员,因害怕此事败露,让其父将款归还给了天方公司。
一审获刑10年半,他和情妇均上诉
彭耀华在双规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黄石市纪委上交人民币384750元、6550美元、购物卡136900元、港币1000元、加油款1万元、ipaid1台、联想手机1部、三星手机2部、依波表1块、电池2块、欧米茄手表一对。
法院另外查明,2008年9月至2010年2月,黄石市国库集中收付局将93.5万余元援建资金转入董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中,董某竟将其中的16.6万余元(其中包括以虚开发票平账方式贪污的10万元)转至其在万联证券公司黄石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进行炒股营利。至案发时,董某挪用的公款数额为6.6万余元。
2012年12月11日,西塞山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彭耀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取虚报发票的手段,侵吞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或个人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其中有部分索贿行为,应从重处罚。彭归案后能主动供述未被掌握的同种受贿较重罪行,属坦白,应从轻处罚;退出大部分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
原审法院以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10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没收财产50万元。彭所退款物予以收缴,上交国库。
法院还认为,董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援建资金共计6.6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伙同彭耀华在采购援建物资中非法收受他人回扣近25万元;采取虚报发票平账的手段伙同彭或单独骗取公款12万余元,其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二审改判8年,情妇上诉遭驳回
宣判后,彭提出上诉。他称,其贪污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依法应改判无罪;其与董某共同受贿249226元与事实不符,其未分得受贿款,依法不构成受贿罪;其收受天方公司30万元贿赂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30万元系正常合法的民间借贷;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房屋的形式受贿67284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在被双规前和侦查阶段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没收财产50万元过高,请求减轻处罚。
董某也上诉称,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己是从犯,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黄石市中院二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30万元系受贿的证据不足,不属贿赂之列,并认定彭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没收财产可酌情减少。
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对彭耀华的定罪部分,而改判其有期徒刑8年,并没收财产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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