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单撞人案司机终审被判7年 患精神分裂症
昨天记者获悉,在西单驾驶捷达车连撞9人的司机李洪海被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2万余元至1200元不等。目前,此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2010年11月22日,一辆银灰色捷达以四五十公里的时速在繁华的西单大街上连撞9人,这起事件被称为“11·22西单汽车连撞行人事件”。此事件发生地位于西单北大街辅路,曾引发社会关注。该事件制造者李洪海今年32岁,是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
据法院认定,2010年11月22日10时许,李洪海驾驶车牌号为京N809Q6的捷达牌轿车,在西单北大街东侧自行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 故意冲撞过路群众,致8人轻伤,1人轻微伤。经鉴定,其中范某和刘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张某为10级。李洪海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此案的案发原因为,李洪海幻想自己成了被谋害对象。为了造成轰动从而得到警方保护,李洪海将车开上西单北大街的辅路,先故意撞伤两名骑车人,捷达的挡风玻璃被撞花,李洪海又连撞7人后停下。
鉴定结论显示,李洪海所驾驶的捷达车当时的车速为53.8至59.9公里/小时。此外,鉴定报告显示,李洪海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降低,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去年12月,市一中院对李洪海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李洪海在繁华市区驾驶机动车故意连续冲撞他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李洪海案发时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因此从轻判处他有期徒刑7年。此外,法院同时判处他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2万余元至1200元不等。
一审宣判后,李洪海认为量刑过重并提出上诉,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昨天记者从被害人处了解到,目前被害人已经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此案的民事部分也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此外,记者联系到李洪海的一审辩护人张兴梅。据她讲,在此前会见当事人李洪海的过程中,她了解到李洪海的家庭经济困难,并没有赔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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