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贩毒700余克判15年 检方抗诉改判死缓
被告人廖某两次贩卖、运输毒品708.09克,咸宁市中级法院根据廖某有悔罪表现等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该案经咸宁市检察院提请,由省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后,省高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廖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情显示,2011年7月份,被告人廖某伙同王某、何某到广州市某长途汽车站附近购买了10克海洛因,回到崇阳后出售,非法获利2000元。去年4月1日, 廖某又到广州购买海洛因698.09克。2日下午3时许,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所有毒品。
咸宁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廖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廖某所贩卖、运输毒品中的698.09克未流入社会。因此,从轻判处其15年有期徒刑。
咸宁市检察院收到该案判决书后经审查认为,廖某先后两次去广州购买海洛因回崇阳出售牟利,犯罪行为积极,毒品数量大、含量高,社会危害性大。“认罪态度好、毒品未流入社会”不能作为从轻判处的理由。
咸宁市中级法院仅判处其起点刑15年有期徒刑,属量刑畸轻,遂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支持咸宁市检察院抗诉意见,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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