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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万困难市民患大病后添底气 医保能够报销 武汉救助增加

2013年05月20日 07:40
来源:武汉晚报 作者:拱岩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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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救助资金从原来的8000元提高到5万元。昨天,《武汉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正式公布,扩大困难群众的救助范围、救助病种、救助比例等,同时,门诊看病也纳入救助范围。这次“提标”从今年元月起执行,将惠及我市35万城乡困难群众。

此新政有六大亮点

取消病种限制。2005年出台的《武汉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后称2005《实施办法》)限制在恶性肿瘤等六种重病进行救助,新政取消了病种限制。

实现零门槛。2005《实施办法》中设定了3000元起付线,新政没有起付线。

门诊看病也救助。2005《实施办法》中门诊看病没有救助,新政不但有门诊救助,而且年最高救助标准达1万元。

医疗救助实现即时结算。2005《实施办法》中规定患者需要自己先垫付资金,事后才能申请救助报销,新政有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信息系统”,困难群众出院即可办完救助费用,避免了二次跑腿。

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以前许多困难群众无力参加医保和新农村合作医疗,2005《实施办法》中也没有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一说,新政明文规定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这样不但大大减轻了他们的经济压力,同时更解决了困难群众的后顾之忧。 

医疗救助扩面。2005《实施办法》中限定救助的是低保户、农村五保对象,新政扩面到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及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等五类对象。

困难群众大病救助涵盖五类人群

江城困难群众大病救助涵盖五类人群,分别为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以下称“前四类对象”)及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以下称“第五类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重特大疾病,另一类为一般疾病。其中,重大疾病病种为: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糖尿病、重症肺结核、重型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甲亢、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14类。这14类病种以外的疾病统称为一般疾病。

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医疗救助

最高5万元

救助对象申报的医疗费用,必须是在定点医保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关医疗保险(以下称“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14类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剩余自付费用的前四类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第五类对象按60%的比例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为5万元。

前四类对象患14类重特大疾病以外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第五类对象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

一般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最高2.6万元

为了减轻前四类对象患一般疾病住院的经济压力,其住院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达到两万元的,视为达到大额救助标准。对超过两万元以上自付部分按70%的比例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为两万元。即前四类对象患一般疾病住院年救助封顶线达到2.6万元。

第五类对象住院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达到3万元的,对超过3万元以上自付部分按60%的比例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即第五类对象患一般疾病住院年救助最高封顶线达到1.6万元。

门诊救助每年1万元封顶

新政首次出台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对患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含儿童白血病)的对象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其门诊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结算后,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1万元。

对患糖尿病、重症肺结核、重型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甲亢、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10类疾病的对象,其门诊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结算后,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5000元。

对患高血压3期、红斑狼疮、严重烧伤、慢性重症肝炎、急性脑中风、瘫痪的对象,其门诊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结算后的自付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5000元。

在定点医院结算无需自己垫钱

武汉市医疗救助实行的是城乡一体化救助,无论是中心城区,还是新城区,所有的救助对象都是同样的救助标准、零门槛。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其住院费用结算时,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信息系统为救助对象即时办理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无需自己先垫付医疗救助费用。

救助对象因转诊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患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凭患者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及个人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

救助对象需要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必须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除卫生部门规定的危、急、重症疾病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对象,将不予救助。

预计,今年全市困难群众大病救助资金将超过8000万元,其中,将投入资金1620万元,为全市9000名精神残疾病人每年发放1800元服药补贴。

 
[责任编辑:曹镝] 标签:大病 救助 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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