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杜绝拆迁户“开豪车拿低保”现象
家庭财产的种类及超出认定标准 制图齐心
因“拆迁”获取大量资金,未申报,但仍享受“低保”待遇,出现个别“开豪车,拿低保”的现象一直为人诟病。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规范“低保”审核审批流程,省民政厅出台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对“低保”申请资格条件、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办法首次对家庭财产种类及限制性标准做出了规定,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储蓄利息等)、转移性收入(遗产收入等)。
因做出特殊贡献(见义勇为等)享受的政府荣誉津贴、奖励金;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及死亡人员的一次抚恤金;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济金、捐助资金和慰问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对几种特殊情况家庭收入,办法也有了明确的计算标准。其中,对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应从补偿金中扣除其解除当日至退休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结余的部分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数计算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能享受“低保”。
因城建、危改、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无结余金额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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