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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受伤索赔被拒 状告大小老板获赔偿11万

2013年06月16日 10:54
来源:荆楚网-楚天金报 作者:肖梦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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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工程多次分包 民工受伤索赔被拒
           一并状告大小老板获赔偿11万

因从未施工完成的楼梯摔伤,并致九级伤残,在包工头拒绝进一步赔偿后,打工者金某将包工头张某和分包过此工程的老板及建筑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2011 年,经人介绍,金某加入了张某的建筑团队,从事外墙贴砖工作。8月底的某晚,下楼上厕所的金某,因楼梯未安装护栏和照明设施,不小心从二楼掉至一楼摔伤, 导致其左胫腓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随后,他被送往江夏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先期治疗花费近2万元。

事发后,金某找到张某索赔,张某支付了前期医药费后,拒绝金某继续赔偿的要求,原因是自己属于分包商,不应负全责。张某所说的分包,是因为该工程原始承包商实为湖北某建筑公司,2011年,该建筑公司将外墙装饰承接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分包给无资质的付某承建。此后,付某和李某为了赚取差价,经手之后,将工程最后分包给了无资质的张某。张某接手工程后,雇请了包括金某在内的二十余名工人从事外墙贴砖工作,并安排张某等人住进了还未完工的在建楼房。

江夏法院调查审理此案后,判决张某承担主责,赔偿全部损失的80%,湖北某建设公司、付某、李某均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全部损失的20%,合计11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金某在其工作和休息生活的场所摔伤,应视为因劳务受到损害。被告张某带领其雇请的民工擅自搬至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未完工楼房内居住,此种管理不善的行为是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主因,应对原告摔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全部损失的80%。湖北某建设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付某、李某作为工程分包人,明知接受分包工作的张某不具备承接分包工程的资质,亦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均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劳务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务工过程中自觉地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以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责任编辑:魏玮] 标签:民工 工程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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