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件过时历史建筑保护规章昨废止 新规将加大处罚
原标题:擅改优秀历史建筑用途只罚1万元?这种便宜事儿没有了
擅自改变优秀历史建筑用途,最高只罚1万这样“轻描淡写”的处罚将不再出现。昨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决定,武汉10年前颁布的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将废止。
去年5月至今年5月,该市对实施5年以上的57件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体检”评估。评估显示,武汉市绝大部分现行政府规章基本符合社会需求,不过也有部分规章存在行政处罚设定不当、个别条款滞后于形势发展等问题。
例如,昨日决定废止的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于2003年公布实施。该规章规定,擅自改变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最高处罚1万;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最高处罚3万。
该市法制办介绍,该规章已被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取代。
与10年前的政府规章相比,条例的处罚额度大大增加。擅自改变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图则规定用途,最高可处10万罚款。擅自迁移、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要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可处最高5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最高20万元罚款。
此次废止的规章中,涉及旅游的有武汉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和武汉市旅游投诉规定,均为2000年颁布。
当时规章规定,有游客投诉,旅游部门应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该投诉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不得超过30日。
武汉市法制办介绍,该规章被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武汉市旅游条例取代。
与规章相比,条例对投诉处理时限缩短,对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受理,7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者;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后答复投诉者,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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