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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将逐步放开公租房申请条件 将整治群租房“乱象”

2013年07月08日 07:49
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作者:姚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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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房管、公安、消防等部门积极回应本报群租房扰民报道 图文:武汉将逐步放开公租房申请条件

 

图为:一间群租房内有3张高低床,房内堆满杂物记者胡九思摄

连日来,本报关于群租房扰民的系列报道,引起武汉市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武汉市房管、公安、消防等部门相继就此作出回应,提出将着重关注、整治群租户扰民现象,按计划逐步放开公租房申请条件,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

【治本之策】

大规模建设公租房逐步放开申请条件

记者从武汉市房管局获悉,2011年3月,随着《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出台,武汉市对房屋租赁的管理由房管部门“一家独管”变成“综治部门牵头,多部门管理”的局面。

武汉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称,由于房屋出租管理涉及多部门,房管部门主要是针对改变房屋结构,对房屋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进行管理,对于出租户的人员管理,主要还是依靠公安和消防部门。鉴于近年来群租户扰民问题较为普遍,该局将研究与其他部门联合整治的相关措施,破解这一难题。武汉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坦言,“群租房”整治不能单靠某一个部门,需要多个部门一起联动。

武汉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表示,将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来破解这一难题,鼓励有剩余房源的业主,在履行相关租赁手续后合法出租;继续大规模建设公租房,逐步向外地来汉人员和新就业职工放开申请,改善流动人员的居住环境。

【规范之道】

武汉市房管局:居民可通过三渠道维权

武汉市房管局房屋开发与市场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称,近年来,武汉市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让很多原本蜗居在城中村的流动人口,面临无房可租的现实,他们只能到小区的居民楼内栖身。

针对群租户扰民的现象,该负责人建议市民可以通过三种渠道维权:一是向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及物业公司反映,由他们出面调解;二是向有关部门投诉,如公安、消防和房管部门,由这些部门对扰民问题进行处置;三是用法律手段维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居民可以对这类扰民行为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维权。

武汉市公安局:噪音扰民可处500元罚款

武汉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群租户扰民现象他们也在关注,将配合房管、城管、环保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执法,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介绍,现行法规中暂时还没有针对群租户的相关规定。对于群租户扰民问题,社区民警接到居民的此类投诉,可以会同社区居委会一起调解,避免发生更大的矛盾。对噪音扰民不听劝阻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最高处罚500元。

武汉市公安消防局:群租不得违反消防规定

武汉市公安消防局称,根据《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集体宿舍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单位的集体宿舍设置单人床时,每室居住不应超过4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应小于4平方米;设置双层床时,每室居住不应超过8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应小于3平方米,并对集体宿舍的床位布置尺寸有明确规定。消防部门在处理居民楼内的集体宿舍问题时,可参照这一规定进行规范整治。

【他山之石】

上海:整治违规群租房降低保障房门槛

2006年,上海出台《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要求,居住房屋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分门进出的客厅、厨房间、卫生间等均不得单独出租;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出租给家庭的,家庭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居住房屋出租给单位用作集体宿舍的,应当符合以上规定。

针对不符合要求的群租房,上海公安机关已联合房管、城管等部门多次开展“群租房”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行动。同时,上海放宽了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要求,让更多的人能享受到优惠政策和福利。

北京:规定人均租住面积给中介戴上“紧箍咒”

去年,北京市住建委会同公安、规划、卫生等部门,起草并公布了该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明确出租住房的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房屋中介也有相关约束,房产中介及其人员在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中,如果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将被严查。

 
[责任编辑:杨舒鸿吉] 标签:放开公租房申请 公租房申请条件 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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