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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小青年窃Q币牟利 偷盗虚拟财产被判刑

2013年08月24日 09:42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作者:陈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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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小青年窃Q币牟利 偷盗虚拟财产被判刑

河南一名男子利用黑客程序,盗取了江夏一信息公司大量Q币。他将其中部分Q币打折后售卖,获利数千元。本月上旬,他因犯盗窃罪,被江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5岁的男子刘某,是河南省周口市人。江夏区庙山开发区的武汉市“鲲鹏瀚天”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是一家代理Q币及网络游戏充值业务的公司。3月12日,刘某上网时,利用“黑客”软件侵入该公司的网络服务器和数据库,盗走该公司的10704个Q币和100元话费。该公司出示的证据显示,他们公司在购进这些Q币时,共花去10375.34元人民币,即这些Q币每个的购进价格为1元多钱。

刘某在网上将所盗Q币中的9699个和100 元话费打七折售卖。浙江男子陈某通过与刘某洽谈,知道这些都是刘某盗来的,但仍以人民币7059元的价格购买了。

接到“鲲鹏瀚天”报案后,武汉警方立即立案侦查。4月15日,刘某被警方抓获;5月中旬,从他手中购买Q币的陈某也落网。本月上旬,江夏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案发后,刘某与陈某分别赔偿“鲲鹏瀚天”公司人民币9600元、人民币1300元钱,并获得该公司谅解。法官审理后认为,刘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刘某被江夏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陈某被江夏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振说,近年利用黑客程序盗取在线Q币以及游戏点卡等虚拟财产后,再到网上低价抛售牟利的违法行为多发。虚拟财产在现实中可以被转让被交易,也属财物。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Q币或游戏点卡这些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潘高峰] 标签:Q币 虚拟财产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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