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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男子工作时“拾荒”受伤 申请工伤被驳回

2013年10月14日 08:08
来源:汉网-武汉晨报 作者:柯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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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工作时“拾荒”受伤 申请工伤被驳回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撕扯包装条卖废品,导致钢材垮塌被砸伤。公司员工两次申诉要工伤赔偿,均被驳回。昨天,记者获悉,这名伤者的诉求被市中院驳回。

57岁的薛军(化名),家住江汉区,是湖北某经贸有限公司职工,从事钢材吊装工作,在货仓内工作。他和家人也居住在货仓内。

然而,3年前发生在仓库里的一次意外伤害,将他拖入一场长达3年的官司。

一天,薛军正在上班,吊装完一车钢材后,他便歇下来。他看到仓库的钢材堆里,有包装条,他想将这些包装条收集起来,攒在一起卖钱。

随后,薛军开始拆除钢材包装条。不料,钢材堆垮塌,钢材滚落下来,砸中了他的左脚,导致他的5根脚趾全部截掉。

半年后,经薛军申请,江岸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认定薛军与他供职的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薛军立即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但公司认为,薛军在货仓内拾荒,将钢管堆中的铁质包装条撕扯下来,导致钢管脱落,将自己砸伤;另外,公司还说,该批钢材是其他公司存放在货仓的,与本公司无关,并提交了《代储协议书》、证人证言等材料。

市人社局对薛军和相关证人进行调查后,对薛军不予认定工伤。薛军不服,向江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汉区法院认为,薛军因拆解钢管上的金属包装条而受伤,不是工作原因;公司向法庭提交的两份《代储协议书》也证明,事发时,该公司的货物存储在其他地方,不在薛军的受伤地——4号货仓。因此,薛军受伤不符合条件。

对这一判决,薛军仍然不服,上诉至市中院。

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谈宇良说,法律对工伤的认定,有严格的标准。其中,在规定员工伤害的情形中,要求这种伤害须因工作原因造成。本案中,当事人受到伤害,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但他却是因“拾荒”造成,与工作完全无关。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为工伤。

 
[责任编辑:潘高峰] 标签:工伤 申请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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