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中村拆迁户拒付出嫁女儿拆迁款 女儿起诉索赔
原标题:出嫁女告赢“娘家”获征地补偿
城中村里的土地被征用,每位村民都有土地补偿费,但三名外嫁女却没有,为此她们状告村委会。武汉市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以三人户籍未迁出,保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为由,让三名“外嫁女”各拿回5.4万余元征地补偿费。这也是武汉市中院首例裁定出嫁女获“娘家”补偿费的案件。
外嫁离开土地被征无缘补偿
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处武汉市黄陂区最南端,市区之北最近郊,隔府河与汉口相望,素有“汉口北”之称。地理位置的优越性,推动盘龙城的各项建设全面崛起,尤其是土地资源建设。
张黎(化名)是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某村村民。2007年4月,张黎与李某登记结婚后一起来到武汉打工生活,尽管来到了武汉,但张黎的户籍一直没有从村里迁出。四年后,因为村里的一笔征地补偿款,张黎不得不在武汉与黄陂老家之间两地奔波,一折腾就是近两年。
2011年,该村因为天河机场二通道的修建被征用土地,村里得到了一大笔补偿费用,按照村民小组拿出的方案,每位村民都能得到征地补偿款5.4万余元。这笔钱对于当时在武汉靠打工为生的张黎来说,不是个小数目。想到自己的户籍还在村里,张黎认为自己也应该能得到赔偿,便和丈夫李某一同回去领取这笔钱。
然而,回到村里后,张黎才发现这笔补偿根本就没自己的份。“你2007年就外嫁了,既不在村里生活,也不靠村里土地为生,已经不是‘村里人’。”对于村民小组给出的解释,张黎难以接受。
和张黎一样难以理解的,还有同村另外两位和张黎有同样经历的妇女。今年元月开始,3人先后向黄陂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村将补偿款5.4万余元发还给自己。
一审出嫁女丧失土地补偿资格
是否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能否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一审时,黄陂区法院认为,张黎虽出生于该村并取得该组户籍,但2007年4月与他人结婚后,已在武汉定居,脱离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生活,张黎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并且不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故丧失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最终,法院驳回张黎要求分配相应补偿费份额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定出嫁女户籍未迁还是“村里人”
一审法院判决后张黎不服,认为自己的户籍既然还在村里,就应该有权利享有这笔补偿款,于是上诉至武汉中院。
围绕张黎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武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张黎外嫁,但未取得新的承包地,而且其户籍至今未从该村民小组迁出,故其并未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今年9月,二审判决:张黎所在的村民小组按人口份额将征地补偿分配给张黎,她拿到5.4万余元征地补偿费。判决下来后,与张黎同样高兴的还有另外两名外嫁女。
法官说法
户籍为补偿资格标准妇女权益受保护
昨日,武汉市中院相关法官就此案点评说,自古以来,受封建传统思想影响,“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的观念还有市场。随着城中村改造步伐加快,围绕土地征收补偿利益分配中存在的纠纷也增多,其中往往容易忽视对妇女,尤其是对出嫁到外地的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
在本案中,三个出嫁女因出生而原始取得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出嫁后户籍一直未迁出原村,因外出打工,也未在嫁入地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未取得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外出打工后,在打工地并未纳入社会保障范畴,未取得替代性的生活保障,土地仍是其基本的生活保障,《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综上,上述三名出嫁女并未丧失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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