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一化工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 金额达19亿
原标题:19亿元骗税大案侦破记利
用一家化工企业作幌子,涉嫌疯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达19.6亿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7亿元,非法谋利1100余万元。10月23日,荆门市公安局宣布破获的这起公安部督办大案,数目之大令人震惊。
产值飙升到2亿,水电费零增长
2012年11月28日,一封匿名举报信转到荆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荆门市天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贷款等重大犯罪。
警方展开初查。天新公司是家民营化工企业,2005年1月11日成立,2009年5月12日股东变更为王某,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煤焦油、燃料油、丙烯、溶剂油、石化产品生产、销售(不含成品油)。2012年,天新公司产值逾2亿元。
今年1月4日,侦查员突访天新公司,调取2009年至2012年度会计账簿,发现疑点:2011年至2012年,该公司为广东茂名金明公司(以下简称金明公司)等52家企业开具销售聚乙烯、苯乙烯等石化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665份,价税合计488,182,187.34元,税额70,932,454.77 元。经咨询专家,天新公司现有设备根本不能生产聚乙烯、苯乙烯等石化产品,且涉及购进的48种产品原料中并无聚乙烯、苯乙烯等石化产品。
侦查员还发现:天新公司近年水电费均在每年万元左右,产值却从900余万飙升至2个亿,其工厂规模、设备与产值完全不匹配。3月8日,天新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正式立案。
涉案金额19亿,非法获利千余万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货一方可用以抵扣税款,通过虚构交易、伪造资金流为他人或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将导致国家税款被骗取。
侦查员发现,天新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对象大多为广东企业,王某与金明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工刘某保持密切通讯联系,王、黄两人私人账户资金流转异常频繁。由此判断黄某、刘某是天新公司联系广东省60余家企业的中枢,是本案中介人。
4月12日,荆门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黄某、刘某,冻结涉案资金1123万余元。3名犯罪嫌疑人在确凿证据面前低头认罪。
2011年6月至2013年3月期间,黄某、王某、刘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虚构交易、伪造资金流的方式,以天新公司和金明公司为中心,为湖北、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湖南等7省335家受票公司虚开销售聚丙烯、聚乙烯、苯乙烯等化工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按开票金额的5.8%——7.4%收取开票手续费,牟取非法利益;同时以支付2.6%——3.7%的手续费,接受广东、广西、甘肃、海南、上海等6省75家开票公司提供虚开的购进芳烃、裂解油、喷气燃油、燃料油等石化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用于抵扣税款,涉案金额高达19.6亿元!王某的天新公司获利740余万元,黄某的金明公司获利300余万元,刘某获利79万余元。
由于涉案金额巨大,公安部经侦局将本案列为部督案件。后续侦查中,荆门警方共陆续追诉犯罪嫌疑人10 人,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2100余万元,并将涉及省外无管辖权的400余条案件线索上报公安部。公安部经侦局全国发起集群战役,组织11省30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成功收网,实现对发票犯罪的全链条、深层次、规模化打击。
始作俑者原是“二进宫”
案件始作俑者天新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原是沙洋县一个农民。2002年7月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2002年12月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襄樊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7月刑满释放。
王某编制天新公司虚假产值,从商业银行骗取信贷资金8800万元用于“走资金”,即在公对公账户上以支付货款形式形成资金流,再通过中间过桥账户回流资金,以掩盖无真实货物交易、骗取国家税款的真相。今年2月至3月间,在公安机关调账审查阶段,处于监控状态下的王某也没停下犯罪的脚步,仍动用工商银行信贷资金2000万元“走资金”,为参与虚开犯罪的公司平账。10月11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等待犯罪嫌疑人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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