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主管去世账户留24万 其妻与单位争执是否属公款
原标题:财务主管去世账户上24万归谁?
单位称是公款私存,其妻称是私人存款,双方对簿公堂
财务主管去世,其个人账户上有24万余元存款。单位称是公款私存,其妻则称是私人存款,单位提供的证据有造假嫌疑。那么,这24万余元到底属于谁?
死者妻子不配合单位无法取款
张某曾是中国航天集团某物资供销站财务部门出纳主管,去年因病去世。
张的个人账户上有一笔245803.19元的存款,存折存放在物资供销站。供销站想将这笔钱取出使用,无奈没有密码。供销站多次找到张某妻子连某, 希望连某将这笔钱取出交给供销站。连某不同意,她认为这笔钱应属于丈夫生前的个人存款,应作为遗产留给家人使用。见连某不配合,供销站向洪山法院起诉,要求连某归还这笔钱。
供销站称,为工作便利和资金安全,经单位领导同意,去年2月13日,张某以个人名义在建行武汉新华支行开立存款帐户, 用于临时存放和管理供销站以现金方式收取的租金收入。到去年4月19日,账户存款余额245803.19元。
账簿字迹鉴定证明24万为公款
供销站提供了涉案存折、《现金出纳手册》账簿原件,账户显示,去年1月17日至4月19日所记录的收支事项主要为多个单位或个人所支付的租金收入,涉案存折上每笔存款(含利息)、取款的时间、金额与涉案账簿上记录的完全一致。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今年6月13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账簿去年1月17日至同年4月19日期间的记录字迹与样本中字迹(张某生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法院据此判决,24万余元应属于物资供销站存入张某账户的公款,连某应将其取出返还给物资供销站。
法官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存款是张某生前的个人存款,还是物资站的公款存入张某个人账户(即公款私存)。涉案账簿、存折原件均由物资站提供,涉案账簿记载的收支事项主要为多个单位或个人所支付的租金收入,涉案账簿上记录的内容与涉案存折上的记录完全一致。
据此判断,涉案存款是公款私存的可能性远远大于涉案存款是张某省钱的个人存款的可能性。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认定涉案存款为公款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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