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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男子手机被扒窃当场追回 法官:盗窃未遂

2013年11月27日 07:45
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作者:余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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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扒窃的手机被当场追回 就擒窃贼到底该如何定罪? 图文:法官判盗窃未遂 检察官抗诉称“既遂”

小偷扒窃到手2100元的手机,被机主及路人发现后现场擒获并搜出那部手机。这样的犯罪行为该如何定性?是算犯罪实施成功还是算犯罪实施未遂?似乎答案并不确定。江岸区法院一审此案后,认定小偷是偷盗未遂,但检察官认为这属于偷盗既遂,并依法对一审判决提起抗诉。前日,武汉中院开庭审理这起抗诉案。

被盗手机当场追回

法官认定犯罪未遂

今年7月24日中午,男子安某窜至江岸育才街一水果超市,扒走顾客徐先生裤袋内价值2100元的手机。就在安某欲逃时,徐先生发现手机失窃,并死死盯住安某,安某心虚撒腿就逃,徐大喊“抓小偷”追撵,周边路人一拥而上抓住安某并移交给警察。而徐先生也从安某身上拿回了自己被盗的手机。

此后,此案由江岸区法院一审开庭,法官认定安某携带凶器扒窃公民财物,构成盗窃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定性为“犯罪未遂”,结合其过往犯罪劣迹,酌情从轻以盗窃罪对安某判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手机已到小偷手上

检察官抗诉判决不当

一审宣判后,安某并未上诉,但提起公诉的检察官认为该判决认定有误,法律定性不当,并提出抗诉。前日,该案再次由武汉市中级法院开庭,检察官认为安某盗走被害人放在裤袋里的手机并准备逃跑,此时已构成了“盗窃既遂”,因此一审法官比照犯罪未遂的刑法条款,对其从轻处罚是定性不当。建议二审法官重新定性,取消对安某的“从轻量刑”。

前日法庭上,被告人安某对新的指控也无太大异议。记者采访得知,若其“犯罪既遂”事实成立,刑期应该是在一年以上。

但二审法官未就该案当庭下达判决。

昨日,记者就此案的波折采访资深刑事辩护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王万雄律师。他表示目前国家刑法对这样的事实没作明确定性,因此在执法定性上会存在争议。一种观点是窃贼将目标物拿到手,目标物脱离被害人控制,犯罪就既遂;但另一种观点是窃贼拿到赃物后,被害人当场发现,应该是尚未脱离其监控,一旦追回赃物属于犯罪未遂。

王万雄律师个人观点是倾向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他认为是因窃贼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遂。王万雄同时表示,无论抗诉是否成功,检察官抗诉都是出于对法律的尊重,“从类似情况的普遍性来看,国家法律有必要对类似情况作出相对明确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

 
[责任编辑:刘佳利] 标签:手机 检察官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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