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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刮倒路灯砸死行人 武汉路灯管理局因管理瑕疵赔偿

2013年12月02日 08:30
来源:长江网-长江日报 作者:李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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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大风刮倒路灯杆砸死行人

路灯管理局因管理瑕疵担责赔偿

一场突来的大风刮倒路灯杆,不幸将行人砸伤致死。受害人家属向市路灯管理局索赔,双方卷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汉阳区法官调解达成协议,受害人家庭获赔64.7万元。

8月18日晚,江城突遭7级大风侵袭,大风刮倒汉阳区铁桥社区居委会门前的路灯杆,途经此地的黄女士被砸中,送往医院住院4天,经抢救无效死亡,用去医疗费共计56.9万元。

黄女士的死究竟算天灾还是“人祸”?家属华某等人找相关法律人员咨询后认为,路灯杆管理部门应负一定责任,向市路灯管理局索赔。由于双方心理价位落差较大,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

8月30日,华某等人将市路灯管理局告上汉阳法院。9月10日,案件开庭。庭审中市路灯管理局认可路灯杆砸死被害人的事实,愿意向受害人家庭赔偿损失,但认为受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金过高。

主审法官推动案件调解,将问题锁定在赔偿数额上。一一审查受害人家属提交的医疗费收据、交通费发票等证据,与双方逐项核对损失;向受害者家属详细解释法律规定及法律认可的赔偿项目。

经过法官释法析理,受害人家属与市路灯管理局达成一致,双方当庭签订调解协议,约定市路灯管理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4.7万元。

依照协议,市路灯管理局当庭将赔偿款全额打入汉阳法院账户。两天后,汉阳法院办理案款执行手续,将64.7万元交付华某一家人。

法官说法

公共设施不具安全性即构成“管理瑕疵”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内容是物件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件致人损害侵权归责包含四方面要素:一是建筑物、构筑物等物件在无人力因素作用下自然脱落、坠落,如果是有人使用这些物件致害,则物件就成了侵权行为的工具,不适用此规定;二是有损害事实,即存在被害人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事实;三是损害结果与物件脱落、坠落有因果关系,即物件脱落、坠落直接或者间接造成损害事实;四是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物件的管理和维护存在瑕疵。

从客观情况看,只要物件不具备应有的安全性,不论具体原因如何,都应认定为管理和维护瑕疵,以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行人被路灯杆砸死的客观事实和因果关系十分明显。

路灯杆属于公共设施,所有权在国家,市路灯管理局经法律授权承担对路灯杆的管理职责,应当履行对路灯杆的日常维护义务。尽管路灯杆倒塌是因为刮大风引起,看似天灾,但这反映出管理者没有履行对路灯杆妥善维护以保证其安全性的义务,而路灯管理局也没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而也是“人祸”。

因此,本案中路灯管理局应当对行人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冯晶晶] 标签:市路灯管理局 物件 损害 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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