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司出钱救急银行资金危机 反被银行赖账6000万
原标题:公司出钱救急 反被银行赖账6000万
银行违规操作引发资金危机,向企业借巨资得以渡过难关,但因双方没立字据,银行想赖账不还。双方闹上了法庭,所幸企业方面提供了更为扎实的证据,法院最终判决银行返还借款本金6000余万元及利息。
帮了银行的忙却被银行赖账
原告十堰某汽车专营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诉称,他们与某银行湖北分行、十堰分行有多年业务关系,累计资金往来30多亿元。2005年至2006年,十堰市金融系统发生大量票据违规事件,导致十堰分行到期的外债无法归还,面临被监管部门停止全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
急需填平债务,但十堰分行不能以自有资金平账,只能寻求第三方帮助。于是,他们找到汽车公司。经过双方协商,汽车公司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垫资救急。2007年4月,汽车公司向十堰分行东风支行直接支付垫资款400万,用于其承兑其他公司的汇票。在此前后,又用同样的方式向十堰分行和湖北分行多次垫资。
汽车公司帮了银行的忙,但银行却迟迟不还款。2011年,汽车公司为索债起诉到省高院,要求十堰分行偿还8500万元,湖北分行偿还3300万元及利息。随后,又撤回了部分诉讼请求。
被告在庭审时辩称,汽车公司与湖北分行、十堰分行未订立书面借款合同,汽车公司与银行没有建立事实上的借款关系,且诉讼时效已过,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政府会议纪要成重要证据
法庭上,汽车公司出示大量证据:有当地政府的会议纪要、垫资凭证及事发时银行干部员工、当地政府官员的证人证言。银行方面也同样出示了部分证人证言予以反驳。
案件就此似乎陷入了僵局。但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哪一方的证据更有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支持。
汽车公司提交的政府会议纪要属于国家机关公文书证,用于证实垫资确实发生的相关凭证属于书证中的原始证据,但银行方面均为证人证言。因此,汽车公司出具证据的证明力更高。
法院判决银行还钱
法院认为十堰分行与汽车公司已形成口头借款关系,湖北分行与汽车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借款关系,但本案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实借款双方已约定还款日期。汽车公司对十堰分行和湖北分行的债权应从汽车公司起诉之日起计算,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法院遂作出判决,十堰分行向汽车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858万及利息,湖北分行向汽车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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