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企业未达到预期收益 投资公司索赔4600万
原标题:企业未达到预期收益 投资公司索赔4600万
省首例“对赌协议”案获调解
深圳一投资公司投资5000余万给武汉一材料公司,因材料公司业绩未达到协议预期,该投资公司将其大股东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4600余万。庭审时,当事双方对协议效力问题各持己见。有关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也成为争论焦点。昨日,经武汉中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据了解,这也是湖北省首例“对赌协议” 案。
案情回顾:
补偿金4600万还是400万?
武汉一材料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主要从事高分子材料制造与销售。因其研发的产品科技含量高,获得了诸多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的青睐。
2011 年6月,深圳某基金企业(以下简称“深圳基金”)为该公司投资了5000余万元。当时,材料公司的大股东卢某与对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协议规定:“材料公司”2011年实现净利润应不低于5000万元,净利润低于上述金额的,视为未完成当年业绩目标,则“材料公司”应逐年给予“深圳基金”现金补偿。补偿金额=中型企业的增资价款×(1-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承诺净利润)。
然而,市场变化莫测。受多方因素影响,“材料公司”2012年的净利润未能达标。同年7月,“深圳基金”起诉至法院,要求卢某按照约定支付现金补偿4600余万元。
庭审时,补偿金的金额成为最大的争议。被告卢某称《补充协议》所约定的“现金补偿款”其实为违约金,根据约定净利润与实际净利润计算出的投资公司可得红利的差额,违约金数额不应超过上述损失的130%。因此,实际金额应约400余万元。卢某请求法院依法申请调减,原告诉请金额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不应得到支持。
武汉中院审理认为,补充协议中关于公司预期业绩的规定,其实为“业绩对赌目标”,因此,将补偿解释为违约金在法理上稍显牵强。
去年12月,经过多次磋商后,“深圳基金”接受了卢某终止《补充协议》、出让股份的提议,双方就具体金额达成了一致。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对赌协议”是由市场创造的产物,高利润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至于“对赌协议”按照什么样的计算公式进行补偿,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司法就不应当对其积极干涉。更不能单纯从交易结果判断交易过程是否公平。
尽管按照计算公式得出的补偿额会出人意料,但只要缔约时双方地位平等、信息对等,风险就由缔约人自行承担。本案最终能达成调解,也是市场主体利益博弈的结果。
链接
●“对赌协议”是企业和资本按照市场规律,重新分配、预防风险的技术策略,其计算方式涉及到当事人本身对风险度、利润额的预判,是一种商业判断。
●2002年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蒙牛被广为传颂,将“估值调整协议”(俗称“对赌协议”)在中国大陆做了一个普及。虽然此类协议实际上已成为股权投资机构的必用技、护身符,但是直到十年之后它才首次接受我国司法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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